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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远离挂证

发布时间:2026.04.04 广西壮族自治区查看:149 评论:1

   本人有一个在企业的朋友,闲来无事竟然考过了专利代理师,他因为在私企社保这一块比较灵活所以就将证挂了出去,最开始每年还有3.5W,后来越来越低,去年6月人家跟他说只给2W,他不同意就出来了,后来在10月找了一家比较满意的准备开新所的,这时才发现出了问题,现在国知局查得紧,一查他在上一家所每年有70个左右非正常,而且到现在还有几十个没有销案,打电话到原所要求主动撤销,人家回答说他们认为这些非正常都是误判准备申诉,这样搞的他是进退两难,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现在的问题是这种事还没法防,因为挂证的人是查不到自己有哪些非正常的,无解!所以奉劝大家挂证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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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你这个可以上《忏悔录》“正是这种侥幸心理,将我推向了犯罪深渊”


    前单位、现单位代理所有非正常、代理师本人有非正常,转所设所都没戏,还要标记你,你说亏不亏?




    寻背债人,诈骗、活该倒闭
    中介签的合同是违法,一律无效,法律不保护哦

    请大家远离中介挂证!


    1、有限公司,原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公司资不抵债,新股东接盘后,所有的债主跑来起诉新股东,要求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88条自2024年7月1日施行后,接盘的都要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的一员,对于合伙企业在其加入之前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即使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之间有约定,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新合伙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因:你无法查询公司账本,账本也无法证明实际对外负债情况,公司公章不是你管!
    3、现在专代机构慌了,中介开始找背锅人了,宝子们一定不要去接锅!!!!!!接了你家的房产都会没得!!!妻离子散,支离破碎!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中有明确表述:“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是这种侥幸心理,将我推向了犯罪深渊”

    2026/04/04 17:43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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