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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29 四川省查看:206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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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12:26 [来自四川省]
hi_tySwzk_9915
2026/01/29 14:27 [来自云南省]
2026-01-29 17:13:21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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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k_y12ZyJ_9836
[1]思博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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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花纷飞
2026-01-13 17:05:16
寻自由合伙人
jl_hnd7i9_8500
2026-01-28 14:39:52
寻专利代理人,合伙人/法人,唯一社保。重庆单位寻专利代师全职,有兴趣的+++++,专利代理人招聘
对比文件
请大家远离中介挂证!
1、有限公司,原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公司资不抵债,新股东接盘后,所有的债主跑来起诉新股东,要求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88条自2024年7月1日施行后,接盘的都要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的一员,对于合伙企业在其加入之前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即使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之间有约定,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新合伙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因:你无法查询公司账本,账本也无法证明实际对外负债情况,公司公章不是你管!
3、现在专代机构慌了,中介开始找背锅人了,宝子们一定不要去接锅!!!!!!接了你家的房产都会没得!!!妻离子散,支离破碎!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中有明确表述:“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6/01/29 12:26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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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14:27 [来自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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