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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新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问题

发布时间:2026.01.17 浙江省查看:584 评论:3

实用新型:
1A
2:引用权1B
3:引用权1C
发明:
1A
2:引用权1B
3:引用权1C
上面两项早几年未勾选同日申请、但是是同一天提交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按照2026.1.1以前的新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规定,是能够将发明专利的权2和权3合并到权1以后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问题是:按照2026.1.1新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规定,是否能够将发明专利的权2和权3合并到权1以后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最近有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下来,说是现在发明专利的权2和权3合并到权1以后按照新审查指南的规定将不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这是怎么回事?
按照新审查指南的规定: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的规定处理
因此,还是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行判断处理。
并且在审查指南中对于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定义也并未修改,还是一直是: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七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者两 件以上申请(或者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因此,还是以前的判断标准,是以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来论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还是根以前一样,应该允许。
审查员说的这种不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难以理解,请求解答。

而且,这种专利都是早几年申请的,但是没有这种规定,并且实用新型早就授权了。现在新的规定出台后,就只能发明不授权,没有任何操作和选择能够挽救这个发明专利。相当于专利申请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新的规定出台后只能发明作废,直接相当于失去专利的权利,发明全部白申请了,没有任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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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旧申请按新办理法审查,要杀一堆驳回呀😭😭😭

    2026/01/18 18:4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2楼
    其实在旧的审查指南中就有已经明确规定,你所说的“通过修改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有一个前提:“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作出说明”,就是你说的“勾选”,可能你忽略了这点。当时对这种同人同日同样发明创造的“双申”,除修改外,还有放弃实用新型的处理办法,以满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在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第84号局令修改)中“第二部分第三章6.2.2”对于“同日双申”(同一申请人)也是坚持了原来的前提:“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另一专利”。因而,就你说的情形,无论是按照新规,还是旧规,都没有办法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来实现发明专利授权。

    2026/01/19 14:39 [来自安徽省]

    收起回复 1 举报
    • 2026-01-19 14:48:4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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