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新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问题
发布时间:2026.01.17 浙江省查看:584 评论:3
实用新型:
权1:A
权2:引用权1,B
权3:引用权1,C
发明:
权1:A
权2:引用权1,B
权3:引用权1,C
上面两项早几年未勾选同日申请、但是是同一天提交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按照2026.1.1以前的新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规定,是能够将发明专利的权2和权3合并到权1以后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问题是:按照2026.1.1新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规定,是否能够将发明专利的权2和权3合并到权1以后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最近有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下来,说是现在发明专利的权2和权3合并到权1以后按照新审查指南的规定将不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这是怎么回事?
按照新审查指南的规定:“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的规定处理”
因此,还是“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行判断处理。
并且在审查指南中对于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定义也并未修改,还是一直是:“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九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七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者两 件以上申请(或者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因此,还是以前的判断标准,是以“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来论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还是根以前一样,应该允许。
审查员说的这种不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难以理解,请求解答。
而且,这种专利都是早几年申请的,但是没有这种规定,并且实用新型早就授权了。现在新的规定出台后,就只能发明不授权,没有任何操作和选择能够挽救这个发明专利。相当于专利申请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新的规定出台后只能发明作废,直接相当于失去专利的权利,发明全部白申请了,没有任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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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博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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