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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申,未勾选说明,新型是装置,发明是装置+方法,也会以九条一款驳回,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6.01.16 河北省查看:509 评论:6

一案双申,未勾选说明,新型是装置,发明是装置+方法,按照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发明只能驳回吗?不能通过修改来获得发明的授权吗?发明中包含方法,方法的保护范围与新型是不一样的,这种为什么也不让修改,而会以九条一款驳回呢?有没有大佬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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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实用的说明书公开了方法,所以发明的方法已经公开了

    2026/01/19 14:4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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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说的应该是指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吧,如果不是同一申请人,则就会存在你可以修改并能使发明获得授权的情形。同人同日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官方称之为“同日双申”),按照旧规定(2010版审查指南或2023版审查指南),也是在满足申请时作说明(勾选)这个前置条件时,才有你说的修改发明专利情况。新规定(20261.1实施的23版审查指南局部修订)同样重申上述的前置条件。现在你的问题是“实用新型保护的是装置,而发明保护的是装置+方法”,这两件申请应该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讨论《专利法》第9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7条(2024.1.20施行,原细则第41条)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者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在新旧的审查指南中均规定“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也即判断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系严格比较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如果其中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你所说的情形可能是进行了逐项的比对,只要存在一项权要保护范围相同,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同样发明创造”。而你既然没有在一开始作出说明,那么根据《专利法》第9条,只能对你这个发明专利申请予以驳回~如果不是同一申请人人同日双申的“同样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就你所述情形,可以通过修改发明权要实现授权。

    2026/01/19 16:19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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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20 17:58:2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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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看意思是同一天提交了实用和发明,实用是装置的权利要求,发明是装置的权利要求加方法的权利要求。两件申请中只要有一条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同,就会涉及重复授权。把发明中装置相关的权利要求都删了,只留方法的权利要求。

    2026/01/19 17:2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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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1-20 17:56:1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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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那为什么不勾选同日申请呢?不就是想耍小聪明去获得两个专利吗

    2026/01/20 10: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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