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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07 湖南省查看:255 评论:4
北京社保北京社保北京社保重要的事情必须说三遍需要北京社保的普通代理人没
someone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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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纳海姆林峰
2026/01/08 10:43 [来自广东省]
2026-01-08 12:38:00 [来自四川省]
2026-01-08 14:00:47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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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2:3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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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_rfsJVA_2564
[1]思博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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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纳海姆林峰
2026/01/08 10: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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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原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公司资不抵债,新股东接盘后,所有的债主跑来起诉新股东,要求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88条自2024年7月1日施行后,接盘的都要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的一员,对于合伙企业在其加入之前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即使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之间有约定,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新合伙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因:你无法查询公司账本,账本也无法证明实际对外负债情况,公司公章不是你管!
3、现在专代机构慌了,中介开始找背锅人了,宝子们一定不要去接锅!!!!!!接了你家的房产都会没得!!!妻离子散,支离破碎!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中有明确表述:“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6/01/08 12:3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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