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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独立权要的定义

发布时间:2025.12.20 上海市查看:641 评论:5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应 当 从 整体 上 反 映 发 明 或 者 实 用新 型 的 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以上是《专利审查指南》里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定义。我认为这定义有问题:什么叫技术方案?要能解决问题才是技术方案。他说“这些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技术方案”,表明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加起来就能解决问题,即多个必要条件相加就是充分条件,这显然是错误的。
比如,为了解决某个问题,我的创新点是A,但只有A不足以解决问题,只有 A+B 或者 A+C 才能解决问题,而 B 和 C 都是现有技术。
请问独立权要是只写 A,还是把 B 和 C 也写上?
如果只写 A,则不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如果把 B 和 C 也写上,则它们都不是必要的。

PS. 网站好像不太好,前天我发的帖子一点痕迹都没有。希望这次能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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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需要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等内容,基于对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得出结论。
    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后,仍认为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才能认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在你的例子中,虽然只有 A 不足以解决问题,但结合说明书等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需要结合现有技术 B 或 C 来解决问题,因此仅写 A 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025/12/20 12:35 [来自四川省]

    收起回复 1 举报
    • 2025-12-20 13:21:0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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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审查指南这部分对于独立权利要求的规定不能用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充要条件来解读。首先,充分条件不合适,因为充分条件中可能包含非必要特征;其次,必要条件不合适,因为必要条件可能不足够实现该技术方案;最后,充要条件不合适,因为独权集合的特征可能解决除所声称的技术问题之外的其他技术问题。
    2.以你举的A+B为例,A为创新点,B为现有技术,A+B构成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我认为撰写独权时应当个案分析是否应当写入B,考虑的因素比较多,例如:如果B是存在该技术问题的前提,则应当写入B(无B则无技术问题,导致此方案存在无必要),又如:如果B是A存在的基础,则应当写入B(无B可能导致描述不清楚)。
    3.还涉及到一个个人理解的问题,即什么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实际上针对同一个产品,不同人来看观点可能都不相同,有些人认为必须有B才完整,有些人认为B可用C、D或E替代,还有些人认为B、C、D或E都不需要,也是完整方案。

    所以,影响的因素太多,又涉及到个人的理解程度,是否应当写入B,还是应当个案分析。

    2025/12/22 10:02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
  • 第3楼
    创新点是A,为什么只有A不足以解决问题?技术问题有误吧?

    2025/12/22 10:4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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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你开始质疑法律了,说明你功力有点深厚了。

    2025/12/22 16:0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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