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独立权要的定义
发布时间:2025.12.20 上海市查看:641 评论:5
以上是《专利审查指南》里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定义。我认为这定义有问题:什么叫技术方案?要能解决问题才是技术方案。他说“这些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技术方案”,表明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加起来就能解决问题,即多个必要条件相加就是充分条件,这显然是错误的。
PS. 网站好像不太好,前天我发的帖子一点痕迹都没有。希望这次能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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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mgu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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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
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后,仍认为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才能认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在你的例子中,虽然只有 A 不足以解决问题,但结合说明书等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需要结合现有技术 B 或 C 来解决问题,因此仅写 A 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025/12/20 12:35 [来自四川省]
收起回复 1 举报Chasel
2.以你举的A+B为例,A为创新点,B为现有技术,A+B构成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我认为撰写独权时应当个案分析是否应当写入B,考虑的因素比较多,例如:如果B是存在该技术问题的前提,则应当写入B(无B则无技术问题,导致此方案存在无必要),又如:如果B是A存在的基础,则应当写入B(无B可能导致描述不清楚)。
3.还涉及到一个个人理解的问题,即什么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实际上针对同一个产品,不同人来看观点可能都不相同,有些人认为必须有B才完整,有些人认为B可用C、D或E替代,还有些人认为B、C、D或E都不需要,也是完整方案。
所以,影响的因素太多,又涉及到个人的理解程度,是否应当写入B,还是应当个案分析。
2025/12/22 10:02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t_2451_cVbi1w
2025/12/22 10:4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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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16:0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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