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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17 广东省查看:5413 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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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girl
2010/12/17 14:30 [来自江苏省]
polizist
2010/12/18 22:12 [来自北京市]
twinkle_z
2010/12/18 22:28 [来自广东省]
zls
2010/12/18 22:40 [来自天津市]
李工仲明
2015/08/11 13: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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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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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girl
你所说的影响指的什么?如果说是权利方面,二者保护的标的不同,不会影响;如果说是新颖性等方面,不好说。
2010/12/17 14:30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polizist
2010/12/18 22:12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twinkle_z
2010/12/18 22:2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zls
已公告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六面视图以及产品的透视图)和文字说明所显示的内容足以将后申请的实用新型产品本身的内部结构或者功能呈现给普通技术人员时(内容相同或相近似而类型不同),换句话说,作为证据的外观设计视图和文字说明在公开产品外观形状的同时,也公开了其技术功能和整体结构,这种国内外公开发行出版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出版物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依据专利法二十二条的规定为根据可以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但是,应当指出其适用范围仅仅限定于很小的范围之内,外观设计毕竟与实用新型、发明不同,它们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发明创造。一般来讲,外观设计视图和文字说明所提供给公众的技术信息是有限的,人们不能对其作不切合实际的扩大解释,因此,在这方面应当慎重掌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0/12/18 22:4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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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里说的是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中,没有包括一点点从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中无法得到的信息,例如内部结构或装配关系。如果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涉及到这些要素,那么是否构成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另说。
至于实用新型申请的时候,外观设计没有授权公告,我觉得不应该构成抵触申请。
2015/08/11 13: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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