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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复审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发布时间:2025.08.07 山东省查看:1324 评论:11

独权1(装置1),从属权2至权5;
独权6(装置2,含有装置1),从属权7至权10。
权7提升为新独权时,原权1至权5也重新引用新独权,这种修改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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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打电话问审查员

    2025/08/07 10:33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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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7 10:56:1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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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捋一下啊,权7包含权6:
    如果权6包含权1的全部内容,那权7作为新的独权后就得包括权6和权1了,权1和6就可以删了,其余从权调整一下引用关系,就不会超范围了;
    如果权6仅包含权1的部分内容,那权6得删除,权1只要审查员没有明确反对的话,就可以在删除重复的部分后改为权6的从权。
    如果审查员反对,你又想保护权1,那可以迂回一下,从说明书中把权1所涉及的内容补充到任意一条凑数的从权中。

    2025/08/07 11:1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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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7 11:29:25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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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好有挑战性啊!没事,咱接着捋捋:
    首先权6是一引多,那权7和其它权6的从权就也是一引多了。先看提权6做为唯一主权的情况,此时可以拆分为权6+权1、权6+权1+权1的任一从权这两种情况,所以这时候将权6合并到权1中,所有从权都作为新权1的从权就行了。(限缩了保护范围)
    接下来再调整原权7,因为调整后的原权7不再是1引多了,只要简单顺序合并到新的权1中就行,
    但是!因为权7的顺序合并也会一并缩小原权1的从权的保护范围,所以建议楼主提炼出权7内有新创性、值得保护的部分,从说明书中合并到权6+权1所形成的新权1中,原权7剩余的部分继续保留,这样对保护范围的限缩最小。

    2025/08/07 14:2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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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7 14:41:2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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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7 16:33:2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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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8 13:24:25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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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来是1-5, 6-10,现在权7作为独权1,那就把权1和权6删了,然后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全部引新权1(原权7)

    2025/08/07 17:4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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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08 13:13:2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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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1 11:19: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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