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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人非正常专利申请在硬刚国知局,成功机会大吗?

发布时间:2025.04.14 广东省查看:3061 评论:21

天下苦非正常久矣,但又能如何?微信公众号上看到有人在硬刚,蚍蜉撼树的感觉。。。

https://mp.weixin.qq.com/s/zC298eAzVooFxKnkWK7z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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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没有用,指标定完了,下面只是执行机器

    2025/04/14 12:16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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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非正常审理是很合理的好不。而且现在的非正常审理根本不够严格,比例还太少了,起码也要整个 50% 以上非正常,然后机械的要求实物图和实物运行视频。电学的要求软件运行视频,软件代码等等,行业才会好起来

    2025/04/14 14:0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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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4 16:04: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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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4 16:07:5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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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4 23:04:0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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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没啥用,这既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七号)》是行政机关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部门规章。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由于关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业务专用函是行政机关履行专利管理职能的行为,本身并未对涉案专利的审查进行实质性的处理并形成最终的认定结论,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4)知行字第99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是行政机关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根据前述规定,对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是行政机关履行专利管理职能的行为,本身并未对涉案专利的审查进行实质性的处理并形成最终的认定结论,因此,一、二审裁定认定其属于过程性文件,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025/04/15 08:45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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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非正常确实不属于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国知局发的审查意见是让你撤回,没到授权确权那一步。

    2025/04/15 09:4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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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嘻嘻

    2025/04/15 14:3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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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To xv_NQuC0l_7801:
    有理有据的争论就可以了,没必要骂人。
    --------------------------------
    xv_NQuC0l_7801 回复 灼眼的夏侯惇: 你脑子有点问题,建议看下精神科

    2025/04/21 08: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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