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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在撰写独权的时候会不会主动给审查员留有破绽?

发布时间:2025.03.05 广东省查看:2085 评论:15

比如,在撰写方法类的案子时,
步骤a,去除XX,
发明点是用一种新方式去除XX,但是在写独权的时候只写“去除XX”,虽然范围大了,但实际上现有技术能够实现“去除XX”,新颖性或创造性上都明显薄弱。

还是直接在独权中写:
步骤a,使用A方法去除XX。
这样子写。

请成熟代理人指点一二。
OIP-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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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是预审或者优先审查的话,最起码权1不要整体没有创造性,那就是说,不能把现有技术当作权1。普通发明的话,无所谓,但建议还是把区别技术特征写到从权。包授权的案件,除了从权要有区别技术特征之外,还可以在说明书中埋伏另外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方便到时候合并到权1。

    2025/03/05 10: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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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里主动留破绽的意义是什么,没看懂,你都讲了范围大的,你自己检索的文件或现有技术都已经可以解决了,这提交上去没意义,直接用“步骤a,使用A方法去除XX”这个,如果使用的A方法能上位的话,上位一下,不能就直接这样了

    2025/03/05 11:05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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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5 11:06:2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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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5 11:53:47 [来自四川省]

      回复 1 举报
    • 2025-03-05 13:50: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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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看你检索到的现有技术啊,至少权1要有新颖性吧,后续再根据审查进行修改。新颖性都没有的话,这样写就没意义

    2025/03/05 11: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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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一般我不会这么做,哈哈哈,我也有发明专利是直接授权的(可能是有优先审查因素占比),不过本质上还是案子确实符合三性要求

    2025/03/05 14:0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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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发明专利建议可以适当留点形式缺陷,好让审查员能发一次通知书,然后改一下授权,毕竟审查员如果不发通知书直接授权压力还是很大的;
    实用新型肯定就不需要了,最好一次授权,不留任何缺陷;

    2025/03/06 14:4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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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6 14:50:0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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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一般会留伏笔,暗藏玄机。不想再检索一遍就授权了。
    举个栗子,一种XX装置,包含A、B,其特征在于,还包含C。C的改进和技术效果包含多种,拿其中1种正常写。另外的改进和技术效果尽量偏门一点,写到具体实施例里面。
    首次检索不会针对具体实施例里面的改进,答复的时候修改到权利要求里。

    2025/03/07 08:45 [来自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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