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伙在撰写独权的时候会不会主动给审查员留有破绽?
发布时间:2025.03.05 广东省查看:530 评论:11
比如,在撰写方法类的案子时,
步骤a,去除XX,
发明点是用一种新方式去除XX,但是在写独权的时候只写“去除XX”,虽然范围大了,但实际上现有技术能够实现“去除XX”,新颖性或创造性上都明显薄弱。
还是直接在独权中写:
步骤a,使用A方法去除XX。
这样子写。
请成熟代理人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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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y_7mGpxn_1382
[1]思博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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