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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在撰写独权的时候会不会主动给审查员留有破绽?

发布时间:2025.03.05 广东省查看:530 评论:11

比如,在撰写方法类的案子时,
步骤a,去除XX,
发明点是用一种新方式去除XX,但是在写独权的时候只写“去除XX”,虽然范围大了,但实际上现有技术能够实现“去除XX”,新颖性或创造性上都明显薄弱。

还是直接在独权中写:
步骤a,使用A方法去除XX。
这样子写。

请成熟代理人指点一二。
OIP-C.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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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里主动留破绽的意义是什么,没看懂,你都讲了范围大的,你自己检索的文件或现有技术都已经可以解决了,这提交上去没意义,直接用“步骤a,使用A方法去除XX”这个,如果使用的A方法能上位的话,上位一下,不能就直接这样了

    2025/03/05 11:05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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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5 11:06:2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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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5 11:53:4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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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5 13:50: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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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看你检索到的现有技术啊,至少权1要有新颖性吧,后续再根据审查进行修改。新颖性都没有的话,这样写就没意义

    2025/03/05 11: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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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一般我不会这么做,哈哈哈,我也有发明专利是直接授权的(可能是有优先审查因素占比),不过本质上还是案子确实符合三性要求

    2025/03/05 14:0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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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发明专利建议可以适当留点形式缺陷,好让审查员能发一次通知书,然后改一下授权,毕竟审查员如果不发通知书直接授权压力还是很大的;
    实用新型肯定就不需要了,最好一次授权,不留任何缺陷;

    2025/03/06 14:4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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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6 14:50:0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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