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答复OA咨询点答复技巧
发布时间:2025.01.21 陕西省查看:1445 评论:10
近期接到一个OA1,大体是这样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A+B,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A,得到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2又公开了B,所以对比文件 2 给出
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 1 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
因此,在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 2 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但是经过认真对比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后(对对比文件1的确定没有疑问),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其实和区别特征是不一致的,但是两个申请文件的技术效果又基本一致。
此类应如何解答呢?我目前想到的是,针对D2的技术特征和区别特征不同,即没有公开区别特征。需要解释D2的技术效果和区别特征在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不一致吗?如果需要的话,关于技术效果的这部分,应该如何争辩呢?
感谢各位大佬前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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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_guyPEQ_2278
[1]思博村村民
主题:1 回帖:9 积分:20
t_6759_CFdbn4
审查员三板斧,拆我们技术方案成一个一个的单体,找对比文件挨个否定,其他的就说容易想到的。
2025/01/21 18:48 [来自山东省]
收起回复 1 举报sf_hQGowl_9259
2025/01/22 08:20 [来自四川省]
收起回复 2 举报专利小白1号
2025/01/23 09:28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nilifeng
2025/01/24 09:08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lightbird
2025/02/12 11: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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