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审查方法,可以试试不?
发布时间:2024.09.23 江苏省查看:1854 评论:16
现行的三步法审查太容易否定创造性了,审查员都是在了解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后,针对性的带着目的的去组合,当然容易得到发明人的技术方案,难免对有些好创意特别是商业上具有很好前景、但之前 没人想到的发明创造性评价较低。
因此,现有三步法审查有较大的弊处,现提出一种新的审查方法供参考。
1、检索员和审查员严格分开制度,相互间不能沟通联系
2、检索员仅根据权利要求内容,进行检索。
3、选一位很有创造性的审查员作为第一审查员,其拿到检索文献后,进行有限次组合,给出一些第一审查员认为是容易得到的技术方案。
4、选一位没有创造性的审查员作为第二审查员,第二审查员详细阅读申请人的专利说明书,将第一审查员组合得到的技术方案与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判断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与第一审查员组合得到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相似。认为相同或相似的,驳回,不相同或相似的,授权。
因此,现有三步法审查有较大的弊处,现提出一种新的审查方法供参考。
1、检索员和审查员严格分开制度,相互间不能沟通联系
2、检索员仅根据权利要求内容,进行检索。
3、选一位很有创造性的审查员作为第一审查员,其拿到检索文献后,进行有限次组合,给出一些第一审查员认为是容易得到的技术方案。
4、选一位没有创造性的审查员作为第二审查员,第二审查员详细阅读申请人的专利说明书,将第一审查员组合得到的技术方案与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判断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与第一审查员组合得到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相似。认为相同或相似的,驳回,不相同或相似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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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专利代理联盟
[1]思博村村民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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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ryLiu
(1)首先是这样的话法律成本太高了,考虑到刑法那边人手都不够,专利这边使用如此大成本方法的可能性不大。
(2)其次有些概念很难定义,比如什么是“有创造性的”。EPC和中国都规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创造性,而美国明确规定PHOSITA有创造性,并且明确了审查员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虽然这些规定上有所不同,但是实操的时候这些国家没有在“有无创造性”上过分强调(此处数据我还在统计,还远远没有统计完,但是根据目前统计出来的数据,不多)。
(3)另外,我们国家现在采用的三步法和欧专局的方法大方向上差不多,这也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目前正在采取的方法,比如日本、韩国、巴西、菲律宾等等,但是我们在细节上有所不同,比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应该被认为是一个团队。有一些国家在大框架上和我们相差比较多,比如美国,他们没有“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个概念,而是把现有技术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本发明有没有创造性。如果您想修改我们现有的创造性判定方法,也许可以从大框架和小细节两个层面上去考虑。当然,开天辟地的提议也是很好的,也许我们可以多交流。
另外借个楼,我现在正在美国读知识产权法律博士SJD,之前在欧洲读知识产权法硕士,理工背景上我本科是985大学物理专业,后来又在美国读的DataScience。如果任何人有远程工作可以提供给我,或者想和我交流知识产权的内容,请添加我的微信wxid_3cr2mlpfdyt722或者16613072239我现在真的急需赚钱,请加一下我微信吧😭
2024/09/23 11:31 [来自美国]
收起回复 1 举报能能蛋
官费减免取消,然后官费翻3-5倍,审查周期延长2倍,这个能接受不?
2024/09/23 11:50 [来自浙江省]
收起回复 2 举报喜欢瞎蹦跶的闲鱼
2024/09/23 12:50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ga_1vxEU1_9969
2024/09/23 14:22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shengsheng
审查意见答复,三步法的研究,这就是代理师应当去深入学习掌握的技能。
2024/09/23 15:31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123___
2024/09/23 16:20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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