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实务回忆,求大神指点
发布时间:2024.07.08 广东省查看:3123 评论:58
第一题:外观专利不能用来评价发明专利的新颖性,不符合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判断原则。贵司描述对比文件1是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是错误的,不符合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判断原则。单一性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法9条也需要是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以也不符合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判断原则。
第二题:权一相对于D2没有新颖性
权二相对于D2也没有新颖性。
权3没创造性。D1的第一个实施例公开了方形,区别在于后面的特征,D1的第二实施例公开了后面的特征,作用相同,有启示。
权4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不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26.4
权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26.4。
第三题:独权写包括支撑杆,桌腿(不要写2个),不要写横梁,不要写子腿(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升降问题),不要写侧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杆包括套管和调节杆,调节杆可伸缩从而调节桌板不同的角度。(可能没写好,当时考虑到说明书中没有总结概括,不敢用概括)
第4题:新颖性和D2,D3,涉案专利分别对比。
创造性:D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在于支撑杆包括套管和调节杆,调节杆可伸缩从而调节桌板不同的角度。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不能调节桌板不同的角度。涉案专利和D2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没启示,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过调节杆伸缩,实现桌板不同角度的调节,具有有益效果,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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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u
[1]思博村村民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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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常
2024/07/08 08:52 [来自江苏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秋之子夜
2024/07/08 09:28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gh_TsdqQk_3088
2024/07/08 09:42 [来自安徽省]
收起回复 1 举报t_1549_Ipm1xl
(2)第二题基本正确;
(3)第三题大致正确,可能会扣一点点概括分;
(4)基本正确;
大概率可以通过,但是估计不能高分。
2024/07/08 09:45 [来自北京市]
收起回复 0 举报godfrey
1、第二题,权4相对于对2+3,没有创造性:
2、第三题,独权写了桌腿包括子腿,当时我这个地方也纠结了,像楼主这个是保护范围最大的,但是考试可能考的不是范围最大,在交底书中,多次明确了在升降状态下,用于的视角会变化,所以需要调桌板角度,要是升降这个前提没有,桌板不需要调角度了,因此升降我认为是必特。
在实际工作中,不需要写升降
2024/07/08 10:07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ll_ulln6i_0678
2024/07/08 10: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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