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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授权后分案的疑问

发布时间:2024.01.26 广东省查看:2016 评论:8

求解答,授权后再申请分案的话,是直接用母案申请时的原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还是以母案授权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为原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才不会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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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超不超范围不是看母案权利要求,是看原始申请记载范畴(权书+说明书一起看)
    2、一般用母案的原权书改
    如果说明书层次布局写的好,重新写一套权利要求书都行

    2024/01/26 13:06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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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26 13:38:0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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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27 09:42:30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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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28 21:59:04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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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超过母案说明书+权利要求

    2024/01/26 13:1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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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懂,真心求解

    2024/01/26 16: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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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不局限于母案权利要求书,可以基于母案申请文件的记载,重新组织一份新的权利要求,但是要考虑分案与母案的权利要求范围不能一样。

    2024/01/26 22: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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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按法条的话,内容不要超出就行,在实操上,保护的内容对象如果跟原来的不一样,应该是可以支持的,也就是从原来的说明书里面提炼一套权利要求,但如果分案保护的内容是在原来权利要求保护对象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即在后的保护范围覆盖了在先的,在在先基础上变更大了),则审查员可能会要求进行修改,理由大概是在先公开的范围相对较小,在后弄一个保护范围更大的时,会让利害关系人判断错误,即按第一次递交的保护范围进行规避时,又被在后分案框住了,这样会具有一定的不公平。

    2024/01/28 21:56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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