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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现辉:商业秘密诉讼中个人信赖抗辩要点

发布时间:2023.11.13 北京市查看:585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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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赖这一侵权抗辩成立的要件包括两点:一是客户与原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系基于对其个人的信赖。客户与原单位发生过业务往来,但该业务往来不是看重单位本身的资质和条件,而是单位员工的专业技能,且该专业技能不受单位物质条件的制约;二是客户与离职个人的新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属于自愿行为。客户与新单位发生业务往来是看重离职个人的业务能力,自愿与其发生业务关系,没有受到离职个人或新单位的诱导或其对原单位的负面评价而作出错误决定。

作者/  王现辉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专注于知识产权疑难诉讼

在客户信息类商业秘密纠纷中,以“个人信赖”作为抗辩事由在以离职员工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十分常见,一般发生在医疗、法律服务等较为强调个人技能的行业领域。个人信赖抗辩指的是,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此类抗辩一般限于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对于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不宜提出此类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鉴于诸如律师、医生这类职业的特殊性,其客户往往是基于对律师、医生个人能力和品德的信赖,而且流动性也很强,如果他们离开原单位,如其原先的客户不能再与其有业务往来有失公平。因此,司法需要在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与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根据该条可知,如果客户是基于对于原告的前员工个人的信赖而自愿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现在职的公司进行交易的,则该员工以及其现公司不构成侵害原告商业秘密。客户信赖这一侵权抗辩成立的要件包括两点:一是客户与原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系基于对其个人的信赖。客户与原单位发生过业务往来,但该业务往来不是看重单位本身的资质和条件,而是单位员工的专业技能,且该专业技能不受单位物质条件的制约;二是客户与离职个人的新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属于自愿行为。客户与新单位发生业务往来是看重离职个人的业务能力,自愿与其发生业务关系,没有受到离职个人或新单位的诱导或其对原单位的负面评价而作出错误决定。[1]否则,个人信赖抗辩不能成立。例如,在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伟、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中,法院认为,被告并未证明涉案学员报名猿辅导课程系基于对王伟的信赖,亦未证明其退出猿辅导课程系出于对王伟个人信赖而自愿转报有道课程,相反,在案证据显示王伟以向猿辅导学员承诺报名优惠券的方式吸引学员转报有道精品课。据此,被告该项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在上海多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岳艳丽与上海拓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3]中,法院认为,“关于两上诉人主张的个人信赖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抗辩的适用一般发生在医疗、法律服务等较为强调个人技能的行业领域,除非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外,还需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1、客户是基于与职工个人之间的特殊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发生交易。如果职工是利用所在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条件、交易平台,才获得与客户进行交易机会的,则不适用个人信赖抗辩。2、该职工从权利人处离职后,客户系自愿与其或其所属新单位发生交易,该职工不得主动联络客户,将自己在原单位服务的客户撬到自己的新单位。就本案而言,首先,岳艳丽主张涉案****中有27家系由其带入拓软公司的,并无证据予以印证。其次,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岳艳丽与拓软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岳艳丽对拓软公司自签订合同时已有效的各项规章、规则表示已知,拓软公司存在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公告,岳艳丽应当在受聘期间或者聘用终止后,都不得使用拓软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最后,岳艳丽称系客户主动自愿选择与其进行交易,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两上诉人主张的个人信赖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在上海豪申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上海美墅化学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朱佳佳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4]中,法院认为,“至于两被告提供的部分客户的情况说明,以此主张客户是基于对朱佳佳的信任,自愿与朱佳佳和上海黎景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交易往来。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首先被告朱佳佳与两原告有相关保密期限至商业秘密公开时止,无论朱佳佳是否在职,不影响其承担保密义务,以及朱佳佳不得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两原告商业秘密的约定;其次被告方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客户是因朱佳佳的个人投入和付出才与两原告建立的交易关系,事实上这些客户亦系朱佳佳在原告处入职后,由两原告分配给朱佳佳负责管理的,朱佳佳是因两原告所提供的物质和其他条件才获得了与客户进行联络和交易的机会;再次从两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据内容看,亦无法证明黎景公司与这些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由客户主动发起的,因此两被告主张个人信赖的有关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在该案中,法院在审查个人信赖抗辩时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一是离职员工与原公司之间是否签订过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员工是否违反的有关协议;二是客户交易关系的建立是基于离职员工自己的付出和投入获得,还是基于单位提供的物质和其他条件获得;三是离职员工及其关联人是否以主动联络方式获得了这些客户的交易机会。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实践中,在客户信赖抗辩案件中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分配举证责任,原告只需证明离职员工或其新单位与原告的客户进行了交易即可,至于是离职员工主动引诱该客户,还是该客户因信赖而始终追随离职员工,原告不知情也难以举证,而被告知情也容易举证,故理所应当由被告举证。被告对于“个人信赖”抗辩主要有两种举证方式,一是客户出具相关的书面说明,二是客户出庭作证。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客户系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自愿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从平衡人才的自由流动、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与企业的竞争优势保护的角度出发,法院不宜对劳动者自由择业作出过高限制。如果客户仅出具证明证实客户系自愿与职工离职后所在新单位进行交易,因无法证实客户与职工离职前所在单位进行交易时,职工对于交易的发生、持续起决定性作用,则职工无法主张个人信赖抗辩。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第22条规定,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信息系基于个人信赖获取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1)所涉行业领域强调个人技能的行业特点说明;(2)客户明确其系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自愿选择交易的声明、说明或者聊天记录、往来邮件;(3)与相关客户的交易未利用原告所提供的物质条件、交易平台的文件、沟通记录;(4)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信息系基于个人信赖获取的其他证据。

另外,有法院认为,虽然商业秘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诉侵权行为人举证证明客户系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自愿与员工离职后入职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可认定员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员工在任职期间即参股、成立与原单位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对员工不侵权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员工在职期间成立与所在单位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交易机会的具体来源,结合相关事实,可以推定该交易系剥夺了所任职单位的交易机会,构成侵害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删除了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的除外情形,若被控侵权人与原告诉请保护的****中的客户进行商事交易是基于该客户对原告前员工的信赖,那么不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而且,该抗辩并不会因员工与前单位之间的约定而排除。

应注意的是,个人信赖抗辩不适用于“飞单”的情况。“飞单”是指业务人员以谋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将自己所在公司的客户订单通过某种手段转移至其他公司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目的。实践中,是否构成“飞单”,要结合业务人员与客户沟通时所使用的身份、邮箱、电话,客户对于其交易对象是谁的认知等情因素进行判断。[6]


[1]秦善奎著:《知识产权民事审判证据实务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第294页。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5679号民事判决书。

[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79民事判决书。

[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

[5]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512号民事判决书。
[6]陶乾著:《商业秘密保护法的规范构造研究》,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88页。


作者介绍:

王现辉,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河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秘书长,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河北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保护服务专家,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协会理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知识产权),专利代理师,在知识产权、竞争及反垄断领域执业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代理的多起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多地法院评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服务的客户包括河北广播电视台、中国电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河北音像资料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共石家庄市委宣传部、河北省文联、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

2017年创建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泽知”,源源不断地输出原创精品知识产权实务文章。

著有《守护IP:知识产权律师实务与案件指引》《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与实务解析》《知识产权80个热点问题》《知识产权裁判规则与要旨集成》等书籍。

邮箱:xianhui.wang@zezhi.cn

来源:泽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4-r1hXVzKxKzyEIk6rXU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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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怎么参加?

    2023/11/13 14:0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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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1-13 17:21: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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