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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为什么不能个人执业?

发布时间:2023.08.16 北京市查看:525 评论:7

专利代理条例规定,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也就是说,我国专利代理师禁止个人执业

1、国外的通行做法允许专利代理人个人执业

例如美国,根据《美国专利条例》第10章的有关规定,任何美国公民只要具备律师资格并满足该章规定的要求,都可以被登记为专利律师,并在专利商标局面前代表发明人从事专利业务;即使没有律师资格,只要满足了该条例关于专利代理的有关规定的,也可以被登记为专利代理人,在专利商标局面前从业。此外,在适当条件下,外国人如果在美国持续居住,在不违背有关条款的前提下,也可以被专利商标局登记为专利代理人。

 

此外,美国商标专利局只审查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主体资格,并不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局也没有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组成人员的资格作出明确限制,也未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或专利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只要主体适格,就可以在专利商标局面前代理发明人处理专利事务。发明人在专利商标局的网站上,只要通过探索即可查到所有在专利商标局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人和代理律师的信息,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任意选择合适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来源:美国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第七节 美国的专利代理制度)

可以看到,美国是允许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个人执业的,并不要求必须在代理机构执业。

又比如,日本《专利代理人法》第75条规定,除专利代理人及专利代理机构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特许厅代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专利无效等事务。(来源:日本的专利代理人制度)

 

可以看到日本也没有把专利代理人个人代理事务排除在允许范围之外。

2、那么为什么我国的专利代理制度禁止个人执业呢?带着这一问题在网上搜索,并没有找到相关的官方解释。仅在一篇文章中看到作者个人的观点:禁止个人执业有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代理的服务水平,降低个人执业的风险。(来源:沈仲衡《论我国专利代理制度的完善》)

 

个人执业真的会降低服务质量吗?

不允许个人执业而必须在代理机构执业,就能够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代理水平吗?而个人执业就会降低专利代理的服务质量吗?我想答案未必

 

虽然条例规定,必须具有专利代理资格证才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代理专利案件。然而事实上,在各个代理机构有数量众多未拿到证的“代理人”,甚至很多入行多年的代理人。参见下表思博论坛发布的在线问卷统计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现在无证代理人占比仍然很高,超过了一半以上。

思博.png

(来源:思博网)

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讨论专利代理资格证的含金量,这个证是否能够成为判断专利代理师是否专业的评价指标。作为代理人,有的认为这个证没什么用,带不来实际的增值(有证没证不影响收入),不去考这个证;有的被处理不完的新申请OA占据了大多数的时间,没有时间或心力去准备考试。

 

 代理人们每天流水线一样处理派发的案件,没有时间过问案件的来龙去脉,在案件提交后对外也不会有任何的个人署名权,成为申请案件幕后的一颗颗不具名螺丝钉。

 

这种流水化的处理,无疑是高效的。但是随着对知识产权应用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对专利质量的追求,现有的专利代理模式无疑存在很多问题。

从业人员技能趋于单一,咨询撰写维权脱节

从业人员技能趋于单一,能从全流程为企业提供专利服务的人才少之又少。

 

撰写人仅仅负责撰写,未参与到与客户的前期业务对接中。代理人完全不知道这个案子是怎么来的,也并不能真切体会到客户有没有什么具体的个性化需求,这个案子对于客户来说意味着什么。

 

如果撰写的案件涉及到无效诉讼,又一般会委托到律所处理。实际撰写人也难有机会接触到后期的无效诉讼等环节。为客户撰写获得的专利权,没有经历后期的无效诉讼打磨撰写人很难真正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概念,难以反哺前期的撰写工作,提升专利撰写质量何从谈起。

 

专利申请最后挂名者和实际撰写人绝大多数是不相同的,专利申请最后挂名者可能完全没有见过申请人的技术交底。

 

咨询团队与撰写团队往往也是脱节的。比如,咨询部门进行前期检索和发明人沟通,确定其发明点和现有技术,形成了检索报告。实际撰写人根本没有重视,还是按照个人对于交底书的理解进行撰写。

试写和常规撰写代理人有差别,质量断层明显
试写专利往往是从业经验丰富的代理人,而后续案源稳定之后又会把案件交给行业新人来处理。这从代理机构和行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说也可以理解。但是在机构内部人员流动较大,并且起到中流砥柱作用的中层代理人缺失的情况下,质量断层会异常明显。

低质量竞争恶性循环,吸引不到优秀的人才入行

代理人没有独立人格,都是可以随意替代的螺丝钉,在代理机构面前没有议价权。

 

3、业内人仅有几个可以选择的职业路线,要么代理机构要么企业当IPR。大多数情况,只能从代理机构甲跳槽到代理机构乙,然而目前的代理机构都是同样的经营方式。给代理人的薪资结构也是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无非是谁家的底薪高一点,谁家的提成高一些,算下来差别都没有太大明显的差异。

 

在思博等一些专业论坛,谈起来专利行业,也是一片劝退的声音。从目前的招聘市场也能够看出一二,几年前可能还不乏清北或理工科名校的人才,但是这些年名校学生选择进入专利行业的可以说凤毛麟角了。

 

如果吸引不到优秀的人才,而专利行业又是相当依赖人的服务行业,这对行业来说也不是一个好的信号。

如果规定代理人代理的专利案件由真正的撰写人严格署名,代理师直接对其撰写案件的质量负责。是不是更能从制度上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同时增加了代理人的职业认同感,提升了代理人的收入,刺激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知识产权行业中,从而整体上提高专利代理的服务水平?

 

沈仲衡老师在2011年发表的《论我国专利代理制度的完善》一文中记载了“建议允许专利代理人个人执业”这一观点,笔者发现,除此之外,类似这样的讨论少之又少。究竟我们能不能等到这一天不得而知。

 

有关专利代理人个人执业的可行性,大家觉得有多大可能性,又或者有哪些潜在的风险呢?欢迎私信分享你的观点。

 

注:本文中“专利代理人”与“专利代理师”指代相同,不作区分。

作者:郝聪慧,来源:权利要求的游戏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W90_-4j8-L7EQWOS6nY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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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其实以机构为名才更容易干降低质量的事,毕竟虚拟人格大不了赔钱注销,一人律所已经不远了,可以期待一下一人代理所,一人双证代理(律)所。

    2023/08/16 18:2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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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应该推行个人执业,连带责任就行。

    2023/08/16 19:35 [来自河南省]

    1 举报
  • 第3楼
    个人执业实际上是有助于提高代理质量和水平的

    2023/08/16 21:49 [来自云南省]

    3 举报
  • 第4楼
    个人执业可以开放,设置1人代理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证质量,国家可以用申请数量来控制代理人,一年不允许超过多件

    2023/08/16 23: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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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个人执业在我们的国土上为什么这么难?这里不涉及代理质量和水平问题,而在于代理行业被一群大佬把持,他们不愿让代理人单干,这就像40年前农村包产到户一样,代理机构就如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一样,如果农民个体只管自己一块地,队长、大队长的地谁来种?在集体制下,大队长、队长的获利比农民多,如果采用包产到户,队长和大队长也得自己种地了,而且他们挖地和育苗的水平比农民低,粮食收成比农民少,这个结果是他们不能接受的,当时,若要按队长、大队长的意愿来办,农村承包制是推行不了的(只是当时是中央决定,队长、大队长也无力阻挡)。

    但是,现在的代理行业,什么政策规定都是先征求代理机构代表人的意见,想象一下:将这群机构代表人集中在一起,讨论一个如何实施“代理人个人执业”的问题,那会一种什么场面?这些人把“人个人执业”至少列出28宗罪。只能这样说:专利代理的管理机构是一个无脑机构,他们连一个人性学基础知识都没有,还搞管理,所以要实现“人个人执业”,首先必须将专利管理机构变成有脑机构。

    2023/08/17 08:57 [来自重庆市]

    收起回复 7 举报
    • 2023-08-17 09:21:04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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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对于有关部门来说,1个由10人组成的集体化组织比原子化的10个人好管理,1个十万人规模的大企业比1000个百人规模的小企业好管理。这就是原因,其他行业的管理也是这个逻辑

    2023/08/20 20:4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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