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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报专利之实用新型权利稳定性讨论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06 江苏省查看:483 评论:9

1.对于双报的专利(同时报了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被驳回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稳定性如何,如果在侵权诉讼中拿出实用新型专利去诉讼,还有胜算吗?被告如果拿出发明的审查意见无效实用新型专利呢,是不是实用新型专利很容易被无效掉?
2.发明被驳回了,假如在侵权诉讼中实用新型很容易被无效掉,那双报制度是不是鸡肋制度?发明被驳回了,假如在侵权诉讼中实用新型没有被无效掉,是不是审查员驳回发明的审查意见就是有问题的?
3.如果单报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稳定,并且在侵权诉讼中没有被无效掉赢了被告。此时是不是实用新型专利就像发明专利一样,权利很稳定,那当初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决定是不是错误的,那实用新型制度是不是鸡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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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发明驳回是审查员的主观意见,并不是客观的,对方虽然可以引述审查员的观点,但我方是有机会反驳的;
    2、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差别还有专利期限以及费用,不能抛开事实不谈。

    2023/05/06 15:5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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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6 16:44:5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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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8 11:25:0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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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8 11:27:1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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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两者的审查标准不一样

    2023/05/06 16:5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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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1、这个问题有个指导案例,双发明驳回后,以新型提起诉讼的,未获得支持。
    2、双报方式的初衷是为了便利申请人,但运行中也有不少问题,所以在审查指南的修改草案中关于双报发明延迟审查的内容加了又删。
    3、发明和新型的授权标准不一样,同样的技术方案,新型的稳定性要比发明高,同样的理由可以无效掉发明,不一定能无效掉新型。

    2023/05/07 09:25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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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可参考CN205425189U,双申发明驳回后,实用新型维权

    2023/05/08 11: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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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8 15:12:4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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