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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口审回顾

发布时间:2023.04.20 海南省查看:321 评论:0

并不是所有无效都需要口头审理,是需要相关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口审请求,并且是要说明理由的,而且理由只能是以下四种: 1. 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 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 需要实物演示; 4. 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当然也可以是合议组自己决定要口审的。 所以虽然在知识产权行业呆了这么久,但由于城市体量小,至今没有遇到过无效的口审程序,所以昨天旁听完两场巡回口审,写下这篇回顾。目的在于记录,以及希望对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先说一下基本情况,这次口审是巡回口审,两场都是同一请求人、同一专利权人,都是深圳的,分别针对的是专利权人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均请求全部无效。均是代理人出席,当事人没有出席。听庭前聊天,才知道前一天双方也进行了另外两场的口审程序,也就是说这两天,双方进行了4场口审答辩。因为是巡回口审,合议组听口音应该是北京过来的。 请求人方只有两个代理人出席,而专利权人方有5个人,当然每场最多只能4人出席,其余旁听。很明显,作为防守方的专利权人态度语气都很强势,团队也很强大,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研究。而请求人一方我感觉证据的收集整理,代理人并没有全称参与,或者说代理人对证据的了解还不够充分,甚至我觉得对于对比文件的检索都是有极大问题的。 首先,在第一场口审中,对比文件13根本不构成现有技术,因为请求人没有注意到涉案专利是有优先权日的,而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晚于该优先权日,不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作为证据来评价创造性。 然后,在第二场口审中,请求人在对比文件中又犯了一个低级错误,有一个对比文件是国外专利,而国外专利要提交中文译文,但是,该中文译文根本不是对该对比文件的翻译,也就是说提交了错误的、完全对不上的译文,最终放弃了该对比文件作为证据。在口审中,专利权人立马就提出了异议,合议组支持了专利权人的异议,因此,请求人均放弃了上述两个对比文件作为证据使用。 这对请求人极度不利,因为在评价创造性时,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找出与涉案专利所有的区别特征,再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找其他区别特征,如果找到了且作用相同,那就可以无效,所以,一旦放弃了,如果区别特征恰巧就在你放弃的对比文件中,那对请求人来说是极度不利的。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请求人作为进攻的一方对于证据的收集整理存在一定的漏洞,而证据恰好就是请求人的武器,武器缺失了一部分,还怎么进攻。 而专利权人作为防守的一方,首先人员团队强大(虽然只有两人出席),第二,对于证据以及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都进行了充分的理解。有了很好的反驳理由。 具体请看链接:无效口审程序 - 冷六角的文章 - 知乎 https://zhuanlan.zhihu.com/p/62331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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