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官方英文翻译也能出错?韩国不允许任何形式“多引多”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2.09.05 安徽省查看:489 评论:0
问题起因
请教一下,韩国允许独立权利要求 引用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吗?例如,两套权利要求,权1-3为第一套,权2引权1,权3引权1或2。第二套中的独权4引用权1、2、3中的任一项,这种情况允许吗?
韩国的律师说,独权4不符合规定,因为多引多。我看韩国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如下,也没有说不允许独权4的情况“A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shall not serve as a basis for any other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 The same shall apply where a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refers to a claim which in turn refers to another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按照他的说法,在韩国专利实务中碰到问题的例如是如下形式的一份权利要求:
- xx装置。
-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
-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
- 一种设备,包括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装置,…。
中国专利实务
从结论上来说,在我国的专利实务中,疑问权利要求的这种写法是不会引起多项从属问题的。
首先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明确一下定义,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如下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其形式为
“根据权利要求 1或 2所述的……”; “根据权利要求 2、4、6或 8所述的……”;或者 “根据权利要求 4至 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根据以上内容,有人可能会说,权利要求4不是择一引用到了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吗?权利要求4不也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吗?
那我们看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的规定: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 1的方法的装置,……”;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 1的产品的 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 1的部件的设备,……”; “与权利要求 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 等。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
由上可知,疑问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4,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22.2以及审查指南规定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而是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其引用在先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的写法,不违反我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2.2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而事实上在中国专利实践中,这种写法也是没有问题的。
韩国专利实务
而在韩国专利实务中,根据这位同事的说法,韩国律师的意见是:这样写不符合规定,但律师在他产生疑问之前并没有给出法律依据,相反根据这位同事查到的韩国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好像疑问权利要求这种写法也没有违反规定。这确实让人迷惑。我也去韩国专利局网站下载了他们的英文版审查指南,并且查到了相关规定:
(6) A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shall not serve as a basis for any other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 The same shall apply where a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refers to a claim which in turn refers to another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这规定看起来好像跟我们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一样,这就难办了,难道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多引多是韩国专利局不成文的规定?
带着这个疑问我们再深入查询一下韩国相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
首先我们不信邪,去看下韩国专利审查指南的韩文原版,找到与上面英文版记载对应的位置,用我熟练的日文和蹩脚的韩文,分析并随便翻译一下对应韩文内容:
⑥ 2 이상(以上)의 항(项)을 인용(引用)한 청구항(权利要求)에서 그 청구항(权利要求)의 인용(引用)된 항(项)은 다시(再次) 2 이상(以上)의 항(项)을 인용(引用)하는 방식(方式)을 사용(使用)하여서는 아니 된다(达咩). 2 이상의 항을 인용한 청구항에서 그 청구항의 인용된 항이 다시 하나의 항을 인용한 후에 그 하나의 항이 결과적으로 2 이상의 항을 인용하는 방식에 대하여도 또한 같다.
(在引用2个以上项的请求项中,其请求项引用的项不得再使用引用2个以上项的方式。在引用2个以上项的请求项中,其请求项引用的项再次引用一个项后,其一项最终引用2个以上项的方式也相同。)
原因找到了,原来不是韩国律师搞事情,也不是韩国审查员毛病多。根据韩国专利审查指南原版韩文规定,只要一个权利要求引用了两个以上的权利要求,那么就不可以被另一个引用了两个以上的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引用。也就是说,相比于中国的规定: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韩国的规定差异如下: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也就是说,虽然疑问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4可能不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但他确实是引用了2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根据韩国专利审查指南原版权威规定,疑问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4的写法就是不被允许的。而老同事一开始查到的韩国专利审查指南英文版,在这个地方翻译不严谨,使得他产生了误解。
之所以说它不严谨,除了因为与韩文审查指南内容有差异之外,根据韩国政府网站,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law.go.kr)检索到的韩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韩文和英文版第五条第六款规定:
⑥2 이상의 항을 인용한 청구항에서 그 청구항의 인용된 항은 다시 2 이상의 항을 인용하는 방식을 사용하여서는 아니 된다. 2 이상의 항을 인용한 청구항에서 그 청구항의 인용된 항이 다시 하나의 항을 인용한 후에 그 하나의 항이 결과적으로 2 이상의 항을 인용하는 방식에 대하여도 또한 같다.
(6) In a claim that quotes not less than two claims, the quoted claim shall not re-quote two or more other claims. The same shall apply to the formula by which in a claim that quotes not less than two claims, the quoted claim quotes one claim, resulting in re-quoting not less than two claims after quoting one claim.
与韩文和英文版韩国专利审查指南对比,韩文完全一样,英文与韩文意思一致,只有英文版韩国专利审查指南意思产生了偏差掉了链子。但韩国审查员审查专利的时候,必然是按照韩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韩国专利审查指南的韩文版进行审查的。所以疑问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4必然会被要求补正。
问题总结
这是一起韩国专利局英文版审查指南翻译不严谨给外国申请者带来的困扰事件。难道韩国专利局在翻译英文版审查指南的时候都不去参考下韩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现有的英文翻译吗。
根据韩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韩国专利审查指南,多引多是不允许的,任何形式都不允许,必然会引起补正。
看原版很重要,即使是官方译文,也不一定可靠。
多引多的补正策略
因为必然会引起补正,所以要不要消除这个缺陷?什么时候消除?结合一位韩国专利代理师的意见(韓国におけるマルチマルチの一考察)
策略1. 如果直接请求审查而不进行修改,会在审查阶段被指出多引多问题,与在请求审查时就修改的情况相比,可能费用会高。
策略2. 但是在审查实务中,审查意见不大可能仅仅只有多引多这一个问题,通常还伴随审查员指出的其他问题(新创性、不清楚等其他问题),因为反正都会花钱,所以如果在审查意见要求补正之后再补,只要能一次性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节约费用。
策略3. 如果比较有信心不会产生其他问题,因为在请求审查时修改的费用并不高,也可以在请求审查时就修改,争取提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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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贝研究室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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