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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局审查指南官方英文翻译也能出错?韩国不允许任何形式“多引多”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2.09.05 安徽省查看:489 评论:0

问题起因

今天在老同事群里,有一位前同事发出了这样的问题:

教一下,国允独立权利要求 引用 从属权利要求 ?例如,两套权利要求,权1-3第一套,权2引权1,权3引权12。第二套中的独权4引用权123中的任一种情况允许吗

国的律师说,独权4不符合定,因多引多。我看审查指南中的定如下,也没有不允独权4的情况“A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shall not serve as a basis for any other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 The same shall apply where a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refers to a claim which in turn refers to another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按照他的说法,在韩国专利实务中碰到问题的例如是如下形式的一份权利要求:

  1. xx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
  4. 一种设备,包括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装置,…。
以下将这套权利要求称为“疑问权利要求

中国实务

从结论上来说,在我国的实务中,疑权利要求的种写法是不会引起多从属问题的。

 首先根据我国利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定: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另一从属权利要求的基

明确一下定,根据审查指南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定如下

 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从属权利要求。

 其形式 

根据权利要求 1或 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求 2、4、6或 8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 4至 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根据以上内容,有人可能会,权利要求4不是一引用到了多从属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不也是多从属权利要求

 那我看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定:

 一件利申的权利要求中,当至少有一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或者两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施权利要求 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 1的品的 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 1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 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 等。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4,不属于利法细则22.2以及审查指南定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是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其引用在先的多从属权利要求3的写法,不反我国的利法细则22.2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定。
 而事上在中国践中,种写法也是没有问题的。

 

实务

而在实务中,根据位同事的法,国律的意是:这样写不符合定,但律在他生疑之前并没有出法律依据,相反根据位同事到的审查指南的内容,好像疑权利要求种写法也没有定。实让人迷惑。我也去利局网站下了他的英文版审查指南,并且到了相关定: 

(6) A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shall not serve as a basis for any other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 The same shall apply where a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refers to a claim which in turn refers to another 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这规定看起来好像跟我中国利法细则审查指南定一难办了,道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多引多是利局不成文的定?

 个疑再深入查询一下国相关法律和文件的定。

 首先我不信邪,去看下审查指南的文原版,找到与上面英文版记载对应的位置,用我熟的日文和蹩脚的文,分析并随便翻一下对应韩文内容: 

2 이상(以上)의 항을 인용(引用)한 청구항权利要求)에서 그 청구항权利要求)의 인용(引用)된 항은 다시(再次) 2 이상(以上)의 항을 인용(引用)하는 방식(方式)을 사용(使用)하여서는 아니 된다达咩). 2 이상의 항을 인용한 청구항에서 그 청구항의 인용된 항이 다시 하나의 항을 인용한 후에 그 하나의 항이 결과적으로 2 이상의 항을 인용하는 방식에 대하여도 또한 같다. 

(在引用2个以上中,其引用的不得再使用引用2个以上的方式。在引用2个以上中,其引用的再次引用一个后,其一引用2个以上的方式也相同。)

 原因找到了,原来不是国律搞事情,也不是审查员毛病多。根据审查指南原版定,只要一个权利要求引用了两个以上的权利要求,那么就不可以被另一个引用了两个以上的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引用。也就是,相比于中国的定:

 引用两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另一从属权利要求的基

 国的定差异如下:

 引用两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另一从属权利要求的基

 也就是,虽然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4可能不是多从属权利要求,但他确是引用了2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根据审查指南原版权威定,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的写法就是不被允的。而老同事一开始到的审查指南英文版,在个地方翻严谨,使得他生了解。

 之所以说它不严谨,除了因为与韩文审查指南内容有差异之外,根据韩国政府网站,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law.go.kr)检索到的韩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韩文和英文版第五条第六款规定:

 2 이상의 항을 인용한 청구항에서 그 청구항의 인용된 항은 다시 2 이상의 항을 인용하는 방식을 사용하여서는 아니 된다. 2 이상의 항을 인용한 청구항에서 그 청구항의 인용된 항이 다시 하나의 항을 인용한 후에 그 하나의 항이 결과적으로 2 이상의 항을 인용하는 방식에 대하여도 또한 같다.

 (6) In a claim that quotes not less than two claims, the quoted claim shall not re-quote two or more other claims. The same shall apply to the formula by which in a claim that quotes not less than two claims, the quoted claim quotes one claim, resulting in re-quoting not less than two claims after quoting one claim.

 文和英文版审查指南比,文完全一,英文与文意思一致,只有英文版审查指南意思生了偏差掉了子。但审查员审查专利的候,必然是按照利法细则审查指南的文版审查的。所以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4必然会被要求正。

 

问题总结

是一起利局英文版审查指南翻严谨给外国申来的困事件。利局在翻英文版审查指南的候都不去参考下利法细则现有的英文翻译吗

根据利法细则审查指南,多引多是不允的,任何形式都不允,必然会引起正。

看原版很重要,即使是官方文,也不一定可靠。

 

多引多的补正策略

因为必然会引起补正,所以要不要消除这个缺陷?什么时候消除?结合一位韩国专利代理师的意见(韓国におけるマルチマルチの一考察

策略1.  如果直接审查而不行修改,会在审查阶段被指出多引多问题,与在审查时就修改的情况相比,可能用会高。

策略2. 但是在审查实务中,审查不大可能仅仅只有多引多一个问题,通常伴随审查员指出的其他问题(新性、不清楚等其他问题),因反正都会花,所以如果在审查要求正之后再,只要能一次性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节约费用。

策略3. 如果比有信心不会生其他问题,因审查时修改的用并不高,也可以在审查时就修改,争取提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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