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程序请求费是否应该交?【标题请简明概括问题内容】
发布时间:2015.05.05 辽宁省查看:1857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5-5-5 10:10 编辑
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中止要在一个月内交中止请求费,没有在指南上找到啊,请各位指导,谢谢
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中止要在一个月内交中止请求费,没有在指南上找到啊,请各位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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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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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2010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该日) 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 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第三条 2010年2月1日以后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条 2010年2月1日以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条 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该国际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章的规定。
第六条 在2010年2月1日以后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不再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
在2010年2月1日以后请求退还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在2010年2月1日以后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办理授予专利权的登记手续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不再缴纳申请维持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05/05 09:2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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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心比心,要是亲看到一百个其他人发的帖子,都叫“求助”,你的心情会不会很困惑呢?
所以,烦请大家费心自己注意下题目,标题请简明概括问题内容,谢谢啦!
2015/05/05 10:09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siceng
2015/05/05 10: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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