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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亿巨额赔偿启发: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可专利性

发布时间:2022.01.14 北京市查看:1035 评论:2

文章原文链接:15亿巨额赔偿启发: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可专利性

当今世界,高端技术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衡量一个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标准,而软件产业是高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软件产业的发达极大促进了国家经济的进步。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其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也走在了世界前列。

微软侵犯阿尔卡特软件专利被判15亿巨额赔偿案

此前,阿尔卡特-朗讯在美国将微软告上法庭,指控微软侵犯了其7项专利技术,请求法院责令微软停止专利侵害并赔偿损失。而后,美圣迭戈地方法院裁定,微软侵犯阿尔卡特朗讯音频专利的两项专利技术罪名成立,应向后者支付15.3亿美元的侵权赔偿,该案创造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专利侵权赔偿额。微软对此判决表示不满并进行了上诉,6个月后,主审此案的法官Rudi M. Brewster撤销了之前的裁决,宣布微软Windows媒体播放器软件并未侵犯阿尔卡特-朗讯两项涉案专利中的一项,而另一项专利则由阿尔卡特-朗讯和德国公司Gesellschaft共同持有,微软已支付1600万美元向Gesellschaft购买了这项专利的使用授权许可,由于Gesellschaft并未提起诉讼,所以微软并不构成侵权。

从这一案件可知,计算机软件技术是具有一定可专利性,下面我们具体地分析一下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计算机软件本身既是对某种思想方法的表达,又是对某种技术方案或技术创意的体现,其核心在于解决问题的设计构思和算法模型。计算机软件保护方式先后经历了商业秘密、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目前,最为常用的是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两种方式。


下面我们整理了一下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两种保护方式各自的特点,如下图所示: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而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指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了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换言之,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如果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具体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则该计算机程序就构成了“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我国的专利权类型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于发明保护的主题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而实用新型保护的主题是产品的形状、构造,因此,计算机领域中的大部分技术,包括硬件、软件以及软/硬件结合的系统,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其中的一部分硬件,如计算机中的部件的结构、连接方式、位置关系等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涉及到需要保护硬件产品的形状或者图案设计的,如苹果手机的外形等,则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以上就是计算机软件技术可专利性的一些浅析,希望对涉及计算机技术的企业或朋友有所帮助,欢迎留言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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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事情往往不是看起来这样

    2022/01/14 10:5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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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最后还不是才撤销了······

    2022/01/16 15:2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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