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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电子申请入门、申请流程、介绍及问答

发布时间:2021.11.26 广东省查看:219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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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1.什么是集成电路电子申请

集成电路电子申请区别于传统的纸件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集成电路登记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人可通过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集成电路新申请和中间文件。

2. 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简介

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于2014年1月1日上线运行,本系统365天*24小时开通,包括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

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网站:http://vlsi.cnipa.gov.cn

3. 如何成为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用户

只有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才能使用该系统提交集成电路电子申请。成为电子申请系统用户,需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为方便广大用户,所有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的注册用户均可直接使用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未注册的用户,经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使用。办理注册手续的具体方式可参见“帮助文档”栏目中《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

4.申请人如何办理集成电路电子申请

①首先办理用户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

②登录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网站;

③填写新申请的著录项目信息;

④上传相关申请文件的图形文档;

⑤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

⑥通过邮寄、银行汇付、面交等形式缴纳费用;

⑦随时查询自己的案件信息;

5. 集成电路电子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除登记申请表以外的其他申请文件或中间文件应当以Zip压缩包的形式上传。Zip压缩包内不得有文件夹,包内文件应当为tiff/tif格式的文件。Tiff/Tif文件应当以1.tiff、2.tiff、3.tiff等连续的数字命名。上传文件不得大于150M。

6. 集成电路电子申请递交日和申请日的确定

①递交日的确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②申请日的确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整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8. 集成电路电子申请通知书的发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各种通知书和决定。电子申请用户应及时登录http://vlsi.cnipa.gov.cn接收电子申请的通知书。

为满足用户需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簿将通过挂号信方式发出纸件。

9.如何获得有关帮助指导

①电子申请平台。电子申请平台提供了相关帮助文档,公众可访问该平台获得帮助。

②电子申请校验帮助。对于不符合校验规则的申请文件,保存、验证时会提示校验信息。

③电子申请咨询服务。电话咨询:010-6235665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系统使用流程简介

 

1.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

首先,办理注册的方式为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3种方式。其中,当面注册包括专利局受理大厅注册和代办处注册。其次,用户注册应具备的材料包括: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电子申请用户注册协议和相关证明文件(例如加盖公章的代理机构注册证的复印件等)。具体方式可参见“帮助文档”栏目中的《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2.新申请的著录项目填写

用户可在【我要申请/提交新申请】中在线填写集成电路新申请的著录项目信息。

3.制作申请文件的图形文档

首先,用户将需提交的申请文件制作为Tiff/Tif格式,并按实际顺序,以“*.tiff”的形式命名,如“1.tiff、2.tiff”等。然后,将多个Tiff/Tif格式的文件压缩为一个Zip格式的压缩包进行上传。该Zip压缩包内不得有文件夹。

4.提交前检查文件

上传文件后,用户可以下载压缩包文件,解压后进行检查,以确保文件内容完整、准确,文件编号无误,图片显示正常。

5.保密页设置

如果用户上传的图样文件格式正确、编号无误,系统将自动显示图样各页的情况,供用户挑选、标记保密页。

6.提交新申请

图样、目录等文件均成功上传,用户可在线提交新申请。新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回执,回执的内容主要包括接收请求号、布图设计名称、提交日、提交文件信息等。

7.接收电子申请通知书

用户点击【代办事宜/通知书接收】,选择要下载的通知书,点击【下载】,即可查看该通知书的Tiff文件。

8.提交证明文件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可以提交原件。对前一情形,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9.案件查询

用户查询后,可以查看案件的信息:

①著录项目信息

②著录项目变更信息

③通知书信息

④文件信息

⑤缴费信息

⑥期限信息

⑦审查历史

⑧公开公告

⑨原纸件文件信息

⑩原纸件著变信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快速入门手册

新申请提交

1.登录系统后,点击"提交新申请",打开基本信息填写页面。



a)布图基本信息填写

b)申请人信息填写

c)联系人信息填写

d)代理机构信息填写

依次录入上述基本信息后,点击"保存",将自动跳转到申请文件上传页面。

2.在打开的申请文件上传页面中



a)选择上传的文件类型,上传文件,点击"确认"按钮。

b)点击已经上传的"图样",可以在保密页挑选列表中,通过"设置为保密页"按钮设置为保密页。

c)文件上传完毕后,点击"提交",采集数据将在线提交至专利局集成电路审查系统进行审查。

注:图样、图样的目录为首次申请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中间文件提交

登录系统后,点击"其它文件提交",点击"普通中间文件"打开中间文件上传页面。



a)选择"表格下载",将需提交的中间文件表格下载到本地电脑。

b)填写中间文件表格,并制作成符合规定的电子图形文档。(制作方法参见《图形文档的制作》)

b)输入案件申请号; 选择上传的文件类型,上传文件点击"确认"按钮。

c)文件上传完毕后,点击"提交",中间文件将在线提交至专利局集成电路审查系统进行审查。

著录项目变更请求

1.登录系统后,点击"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打开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页面。



通过申请号、布图设计名称,查询可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的案件信息.

2.选中相关案件,点击"著录项目变更",进入著录项目变更操作页面.



a)可对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操作。

b)可对申请人、联系人、代理机构进行"新增、删除、修改"操作。

c)可对变更后内容进行"取消"操作.

d)上传著变证明文件. (无证明文件也可直接点击"提交")

e)点击"提交",填写的著录项目变更信息将在线提交至专利局集成电路审查系统进行审查.

注: 此处的"提交"按钮,是将所有著变的信息提交审查系统,并不是单独指提交上传的"著变证明文件"。

通知书接收

登录系统后,点击"通知书接收",打开待查看通知书页面。

a)列出当前用户所申请案件的所有未处理通知书。

b)提供通知书下载功能



待提交案件

登录系统后,所有保存过但尚未"提交"的新申请将展现在"待提交案件"案件页面。

a)查看未提交的新申请案件。

b)点击"修改",对新申请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具体功能详情同新申请采集)

c)点击"提交",新申请数据将在线提交至专利局集成电路审查系统进行审。



案件查询

1.登录系统后,点击"案件查询",打开案件查询页面。



a)通过相关条件,查询已提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b)单个案件详情查看。

2. 选中记录,单击"查看",进入单个案件详情页面。

a)著录项目信息查看。

b)著录项目变更信息查看。

c)通知书信息查看。

d)文件信息查看。

e)缴费信息查看。

f)期限信息查看

g)审查历史信息查看

h)公开公告信息查看

i)原纸件文件信息

j)原纸件著变信息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上支付使用手册

网上支付

(1)网上缴费

1.登陆系统后,点击"网上支付",打开网上支付页面。



2.输入缴费的申请号或请求号、缴费人姓名后,点击"添加",可同时对多个申请号或请求号进行缴费。



3.点击"下一步",进入选择费项页面



a)分别选中需要缴费的申请号

b)在费项下拉列表中选择需要缴纳的费用,点击"添加"

c)费用信息列表显示添加后的费用信息

4.选择好相关缴纳费用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生成订单页面



a)可以选择下拉列表中的常用联系人(此信息与网上缴费系统中常用联系人一致),也可以自行填写

b)缴费方式可以选择银行卡支付或对公账户支付

c)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生成订单"

注:收据接收人地址,建议样例:XXX公司(XX)

订单必须在当日24时前完成缴费,否则应缴费用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缴费错误!



5.打开确认支付页面



a)"确认支付":即时打开银联交易页面,用户只需按照交易提示进行缴费即可。

"稍后支付":用户可稍后在"我的订单"列表中进行支付操作。

b)一个缴费单只限支付一次



c)点击"确认支付"并在打开的银联交易页面支付完成后,需返回系统确认缴费结果。对于付款遇到问题的订单,可在"我的订单"页面中,使用"复制订单"功能,重新进行支付。



(2)我的订单

点击"我的订单",查看所有订单信息。



a)订单状态为"待支付"的订单,可以进行"支付"操作。

b)订单状态为"支付失败"的订单,点击"复制订单"将重新生成状态为"待支付"的新订单。

c) 点击"查看",可以查看订单详细信息



(3)交易查询

输入"银联交易号",点击"查询",实时查询订单的支付结果。



 

图形文档的制作

 

一、上传文件规格说明:

1.上传文件必须为zip格式的压缩包文件。一种文件类型制作一个压缩包,例如新申请中需提交的图样、图样的目录、委托书等均需各制作一个压缩包。

2.压缩包内不可以有文件夹,包内文件必须为tiff、tif格式的文件。

3.压缩包内文件名必须以1.tiff、2.tiff、3.tiff等连续的数字命名。

4.上传文件不得大于150M。

二、上传文件制作说明:

1.建议安装adobe acrobat professional,WinRAR压缩软件。

2.打开word文件,将其转换为PDF文件。 图片

3.使用adobe acrobat打开PDF文件,点击"文件"-选择"另存为",在保存类型中选择"TIFF(*.tif,*.tiff)"-点击"保存",会生成多页TIF文件。图片

4.将新生成的TIF文件以1.tiff、2.tiff、3.tiff等连续的数字命名后,全部选中点击右键,在弹出的右键列表中选择"添加到压缩文件",将压缩文件格式改为"ZIP"点击"确定",即得到符合规定格式的压缩包。图片

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与专利电子申请相同: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

①当面注册:目前可在法定工作日时间带注册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窗口或代办处办理注册手续。

②网上注册:登陆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在网站上注册用户。

③邮寄注册:直接邮寄注册材料到专利局,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材料包括:

用户注册请求书(一份)、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①注册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或者组织机构证(事业单位)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请求人是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加盖集成电路代理机构公章的集成电路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当面注册,委托他人办理注册的,还应提交由经办人签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和注册请求人的代办委托证明一份。

③办理注册手续是免费的。用户注册请求书和协议于专利电子申请网站下载。

有其他疑问的,可咨询:010-62088050.

 

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相关业务规则

一、递交日、申请日及送达日的确定

①递交日的确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②申请日的确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整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③送达日的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

二、中间文件的提交

电子申请的中间文件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具体方式是:下载中间文件表格,填写完毕后制作成符合规定格式的文档,通过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上传提交。

电子申请的登记申请表中的内容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仅针对缺陷部分提交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不再需要提交申请表替换页。

三、关于电子文档格式的规定

一份申请文件或中间文件应当以一个Zip压缩包的形式上传。Zip压缩包内不得有文件夹,包内文件应当为tiff/tif格式的文件。Tiff/Tif文件应当以1.tiff、2.tiff、3.tiff等连续的数字命名。上传文件不得大于150M。

四、通知书的接收

电子申请的通知书将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出。电子申请用户应及时登录http://vlsi.cnipa.gov.cn接收通知书。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不作公告送达。

为满足用户需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簿将通过挂号信方式发出纸件。

五、文件的提交形式

提交集成电路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集成电路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办理集成电路电子申请各种手续的,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六、电子申请的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

 

集成电路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一样,是知识产权的分支。

2、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有什么好处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后,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被认为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起算日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条例》保护。

4、哪些产品可以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对集成电路的定义仅限于芯片(IC芯片)的布图设计。电路板(PCB板)设计不属于《条例》保护的范围。

5、如何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要想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6、申请人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一) 必须提交的文件:

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表一份(相关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

② 图样一份。

③ 图样的目录一份。

(二) 可能需要提交的文件:

①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样品。

②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代理委托书。

(三)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提交:

① 包含该布图设计图样电子件的光盘。

② 布图设计的简要说明。

7、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

(1)图样:包括该布图设计的总图和分层图,以适合A4纸的大小打印在A4纸上;每页纸打印一幅图;当图纸有多张时,应顺序编号。

(2)图样的目录:应写明每页图纸的图层名称。

(3)样品:所提交的4件集成电路样品应当置于专用器具中,器具表面应当贴上标签,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称。

(4)简要说明:说明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功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光盘:光盘内存有该布图设计图样的电子文件。光盘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集成电路名称。

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提交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电子申请或纸件申请两种方式。

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的,可登录http://vlsi.cnipa.gov.cn办理。

采用纸件申请方式的,可以将申请文件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受理窗口或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详细地址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邮编:100088

如申请人采用寄交的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9、涉及保密信息应如何申请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没有投入商业利用的,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可以有保密信息,其比例最多不得超过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总面积的50%。含有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应当与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一致。

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该保密信息。

10、常见的不受理原因

(1)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2)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满15年的;  

(3)布图设计自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满2年的;  

(4)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例如电路板设计;

(5)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11、提交申请文件之后的流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未发现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存在形式缺陷的,审查员发出受理通知书和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上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如果经补正已克服全部缺陷,则审查员发出缴费通知书。

12、对申请文件的补正

申请人进行补正时,应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补正书(此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并根据补正通知书,提交相应的补正材料。

13、如何缴纳费用

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后,申请人方可缴费,其中登记费为1000元,印花税为5元,按照财税[2019]13号及京财税[2019]196号通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按2.5元缴纳印花税。

全部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受理大厅收费窗口)或部分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缴付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和缴纳费用的名称,缴纳费用的名称可使用简称。缴费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中录入上述缴费信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费用不得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14、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手续的周期

当申请文件不存在形式缺陷时,自申请人提交文件后大约一个半月收到受理通知书,自申请人缴费成功后大约一个半月收到登记证书,整个周期约为三个月。

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公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后,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cnipa.gov.cn)上予以公告,公众可通过上述途径对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查询。但上述公告内容仅包括专有权的相关著录项目信息,公众若希望了解某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图样等具体内容,可以办理查阅手续。

16、布图设计的查阅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不能复制,如拍照)该布图设计的图纸,但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

公众若查阅布图设计的图纸,需提前一周电话预约,告知案卷申请号。若是个人查阅,需要出示身份证,并提 供身 份 证复印件;若是企业查阅,需要提供介绍信(委托书),查阅人出示身份证,并提 供 身 份证复印件。

1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簿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布图设计登记簿,用来记录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和法律状态的变更。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登记簿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该登记簿的副本。

公众若请求办理登记簿副本,可以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填写后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

1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复审、复议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  

(一)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的;   

(二)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的;   

(三)不予恢复权利的;

(四)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咨询方式

受理咨询电话:010-62356655

收费处咨询电话:010-62085566

收费处咨询邮箱:shoufeichu@cnipa.gov.cn

收费处传真:010-6208806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第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九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一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在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第二十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非自愿许可的理由,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其范围应当限于为公共目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限于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的补救。    

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裁决。    

第二十九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布图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缴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制定,并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四条 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布图设计已登记、公告;

(二)请求人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或者与该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请求人提出请求,应当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副本。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请求书副本。

 

第六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采用的布图设计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全部相同或者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相同。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尚未投入商业利用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有获知该布图设计的实际可能性。

 

第八条 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日内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请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应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侵权纠纷。

 

第九条 立案后,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以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2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行政执法委员会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的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以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第十条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或者结论需经当事 ***证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 在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布图设计专用权启动撤销程序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决定是否中止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行政执法委员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口头审理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纠纷应当作出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加盖行政执法委员会的业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委托合议组出庭应诉。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布图设计专用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十九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行政执法委员会备案;未达成协议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处理过程中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行政执法委员会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经登记保存的证据,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

行政执法委员会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调查。

行政执法委员会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并尽快回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书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被请求人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复制行为,没收、销毁复制的图样、掩膜、专用设备以及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二)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有关图样、掩膜;

(三)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

(四)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侵权集成电路的物品,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从尚未销售、提供的物品中拆除该集成电路,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被请求人拒不拆除的,没收、销毁该物品;

(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被请求人对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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