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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实用无效检索实战】实用专利无效检索就是这么简单

发布时间:2021.09.26 广东省查看:1952 评论:9

无效专利信息
申请号: CN201520256183.3
申请日:20150424
公开号: CN204690441U
授权公告日:20151007 
申请(专利权)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明人:谭碧军;罗伟标;谢波 
主分类号:D06F73/00 
分类号:D06F73/00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东路19号 
代理机构: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理人张全文
摘要
本实用新型适用于家用电器技术领域,提供了一种烫头结构及挂烫机。该烫头结构包括由金属一体化形成的烫头面板以及与烫头面板形成导汽腔的烫头座;烫头面板包括烫熨面以及内表面;烫头座包括密闭连接于烫头面板上的本体部以及连通导汽腔的管体部;蒸汽沿管体部进入导汽腔内并接触加热烫头面板内表面80%以上的面积。该烫头结构利用由金属一体化形成的烫头面板与烫头座形成导汽腔,进入导汽腔的高温蒸汽直接接触内表面并对烫头面板内表面80%以上的面积进行加热,使烫头面板的整体温度均匀快速上升,与织物接触的烫熨面的温度能达到95℃左右且各点温度均匀,另外,受热高温的烫头面板可以杜绝冷凝水在烫熨面上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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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1信息
申请号: CN201120184432.4
申请日:20110602
公开号: CN202116907U
授权公告日:20120118 
申请(专利权)人:浙江华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发明人:徐建群 
主分类号:D06F75/20
分类号:D06F75/20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工业开发区 
代理机构:杭州华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代理人:胡根良
摘要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熨刷改进结构,包括熨刷主体,还包括设在熨刷主体头部的金属盖板,金属盖板上设有若干出汽孔与设在熨刷主体内部的汽室连通,金属盖板与汽室之间通过连接结构密封连接。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制作方便,在使用挂烫机的过程中,金属盖板会被蒸汽加热,反过来将冷凝水蒸干,使熨刷喷汽时不会喷水。

检索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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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决定书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256183.3,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07日,专利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烫头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由金属一体化形成的烫头面板以及与所述烫头面板固定连接并形成导汽腔的烫头座;所述烫头面板包括与织物接触的烫熨面以及与所述烫熨面相背对设置并朝向所述烫头座的内表面;所述烫头座包括与所述内表面相对并密闭连接于所述烫头面板上的本体部以及沿所述本体部突出延伸并连通所述导汽腔的管体部;蒸汽沿所述管体部进入所述导汽腔内并接触加热所述烫头面板内表面80%以上的面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烫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烫头面板为压铸金属件、金属冲压件、金属机加工件或者金属挤出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烫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烫头面板上设有多个与所述导汽腔相连通的排气孔。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烫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烫头面板还包括多个沿所述内表面周侧突出的固定柱,所述烫头座还包括多个位于所述本体部周侧的固定部,利用紧固件穿过所述固定部锁紧于所述固定柱上。
5. 如权利要求1至4任意一项所述的烫头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相对设置且形成容置空间的上手柄和下手柄,所述容置空间具有入口端和出口端,所述烫头面板和所述烫头座收容于所述容置空间内,且所述烫头面板固定安装于所述入口端,所述管体部连通至所述出口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烫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烫头座的外表面与所述上手柄和所述下手柄的内表面之间具有间隔空间。
7. 一种挂烫机,包括产生蒸汽的主机、烫头结构以及连接于所述主机与所述烫头结构之间的导汽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烫头结构为如权利要求1至6任意一项所述的烫头结构。”
苏州显知禾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02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211690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1月18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2:CN20102148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13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3:CN20214844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22日,复印件共4页;
证据4:CN20482545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02日,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 关于权利要求1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熨刷改进结构,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蒸汽沿所述管体部进入所述导汽腔内并接触加热所述烫头面板内表面80%以上的面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使烫头面板形成有效熨烫面与蒸汽接触,均为烫头面板的边缘处进行装配,尽量使与蒸汽相接触的烫头面板更大,如从证据1的附图1可以看出,其汽室和金属盖板在金属盖板的边缘处相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
1.2 关于权利要求2-6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2或证据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或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3 关于权利要求7
证据4公开了蒸汽挂烫机,包括主机、支撑架和喷头,支撑架包括支撑杆,支撑杆下端连接在主机上,主机内设有蒸汽发生装置,喷头通过蒸汽导管与蒸汽发生装置连通,支撑杆设有三根,三根支撑杆三角形分布,三根支撑杆之间通过连接部固定。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包括权利要求1-6烫头结构的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5-7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及其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2、3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上述内容中实现所述烫头座收容于所述容置空间内,且所述烫头面板固定安装于所述入口端,所述管体部连通至所述出口端,导致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同理,权利要求6和7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3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06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放弃证据4。(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5,7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2或证据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5-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请求人认为,金属一体化成型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认为,金属一体化在证据1中没有公开,其与接触加热烫头面板内表面80%以上的面积是互为条件的,证据1中如果接触加热烫头面板内表面的面积达到80%以上会出现问题;证据1中的“下沉孔”与本专利中的“固定柱”不能理解为惯用手段的置换。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请求人放弃证据4,证据1、证据2、证据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证据1、证据2、证据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其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引入该区别特征从而得到所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3.1 关于权利要求1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烫头结构(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熨刷改进结构,包括熨刷主体(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在熨刷主体头部的金属盖板(3),金属盖板上设有若干出汽孔(31)与设在熨刷主体内部的汽室(2)连通,金属盖板与汽室之间通过连接结构密封连接(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金属盖板相当于本专利的烫头面板,汽室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气腔, 汽室的外壳体相当于本专利的本体部,“金属盖板与汽室之间通过连接结构密封连接”相当于本专利中烫头结构包括与烫头面板固定连接并形成汽室的烫头座,且烫头座包括与所述内表面相对并密闭连接于所述烫头面板上的本体部。由证据1的附图1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金属盖板包括与织物接触的熨烫面以及与熨烫面相背对设置并朝向烫头座的内表面;沿汽室外壳突出延伸的方向即右上方设有连通汽室的管体部。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烫头面板为一体化形成,且蒸汽沿所述管体部进入所述导汽腔内并接触加热所述烫头面板内表面80%以上的面积,而证据1中并未提及金属盖板的加工成型方式,以及蒸汽对烫头面板内表面的接触加热面积比例。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烫头面板在烫熨衣物时容易形成冷凝水的技术问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烫头结构利用由金属一体化形成的烫头面板与烫头座形成导汽腔,进入所述导汽腔的高温蒸汽直接接触所述内表面并对所述烫头面板内表面80%以上的面积进行加热,从而使所述烫头面板的整体温度均匀快速上升,与织物接触的烫熨面的温度能达到95℃左右且各点温度均匀,另外,受热高温的烫头面板可以杜绝冷凝水在所述烫熨面上出现(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1段)。而证据1公开了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提供一种熨刷改进结构,结构简单,制作方便,能够有效防止喷汽面板上的蒸汽出口处产生或积留冷凝水(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3段),所述金属盖板在使用过程中会被蒸汽加热,因此冷凝水能够被金属盖板迅速蒸干,不会长久积留,保证了不喷水的同时,也使金属盖板下表面的干净整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1段)。
综上,本专利在证据1的基础上还进一步限定了“一体化成型”和“蒸汽沿所述管体部进入所述导汽腔内并接触加热所述烫头面板内表面80%以上的面积”,从而能够对烫头面板更好地进行加热,以进一步防止冷凝水在烫熨面上出现。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防止冷凝水在熨烫面上出现。对此,合议组认为:一体化成型是本领域常用的加工成型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一体化的成型加工方式避免部件之间存在接缝,从而有利于蒸汽热量直接、迅速地传递至烫头面板,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蒸汽与烫头面板的接触加热面积比例,例如使蒸汽沿所述管体部进入所述导汽腔内并接触加热所述烫头面板内表面80%以上、甚至更高的面积,从而使烫头面板受热更充分,防冷凝水效果更好。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金属一体化与接触加热烫头面板内表面80%以上的面积是互为条件的,证据1中如果接触加热烫头面板内表面的面积达到80%以上会出现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无论是金属一体化成型还是接触加热烫头面板内表面80%以上的面积,其最终目的均是为了实现“杜绝冷凝水在熨烫面上出现”的技术效果,并无证据表明所述两个特征本身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如上所述,一体化成型和增加蒸汽与烫头面板的接触加热面积比例均是本领域为了使面板受热更充分,防冷凝水效果更好而容易想到的,专利权人并未给出具体的证据表明将证据1中接触加热烫头面板内表面的面积比例调节至80%以上存在何种技术上的障碍或者会出现何种问题。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3.2 关于权利要求2-6权利要求2对烫头面板的加工成型工艺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压铸、冲压、挤出、机加工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成型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工艺成型烫头面板,从而得到压铸金属件,金属冲压件,金属机加工件或金属挤出件。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烫头面板上设有多个与导气腔相连通的排气孔,证据1中的出汽孔相当于本专利的排气孔,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对烫头面板和烫头座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公开了所述连接结构包括设在汽室头部向外凸出的环形凸出(21)和设在环形凸出外侧的若干上通孔(22),以及设在金属盖板上表面上的若干与上通孔一一对应的下沉孔(32),在上通孔与下沉孔之间通过紧固件连接,在汽室与金属盖板的连接处还设有密封结构(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2)。证据1中的上通孔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部,下沉孔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柱,“在上通孔与下沉孔之间通过紧固件连接”相当于公开了利用紧固件穿过固定部锁紧于固定柱上。虽然权利要求4中固定柱的固定孔与证据1中的下沉孔相对于熨烫面板的形成方向不同,然而本领域公知,无论是下沉孔还是凸出孔,其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柱形孔,采用下沉孔不可避免地需要金属盖板具有一定的厚度,而金属盖板厚度过大将会影响热传递效果,进而可能导致在熨烫面上出现冷凝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凸出孔以获得更好的防冷凝水效果。故权利要求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包括上手柄、下手柄,由证据1的附图1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熨刷改进结构也包括相对设置且形成容置空间的上手柄和下手柄,所述容置空间呈喇叭口形,一端口径大,一端口径小,所述金属盖板和汽室收容于所述容置空间内,且所述金属盖板固定安装于容置空间口径大的一端,与汽室连通的管体部连通至容置空间口径小的一端。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烫头座的外表面与上手柄和下手柄的内表面具有间隔空间,由证据1的附图4可以看出,证据1中汽室的外表面与熨刷主体的内表面并未直接接触,二者之间形成了间隔空间。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挂烫机(详见案由部分)。如上所述,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一种熨刷改进结构,且其说明书第0001段公开了本实用新型涉及挂烫机,特别是一种挂烫机的熨刷改进结构,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一种挂烫机,其包括所述的熨刷改进结构,此外,本领域公知挂烫机必然包括产生蒸汽的主机、以及连接于所述主机与所述烫头结构之间的导汽管。因此,权利要求7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7中限定了烫头面板为一体化形成,且蒸汽沿所述管体部进入所述导汽腔内并接触加热所述烫头面板内表面80%以上的面积,而证据1中并未提及金属盖板的成型方式,以及蒸汽对烫头面板内表面的接触加热面积比例。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鉴于上文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于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加以评述。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25618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总结与思考:
                                                                        1.我使用的数据库有佰腾网、Himmpat和patentics ,佰腾网、Himmpat只是查决定书和无效信息 ,找出证据还是重点靠patentics
  2.如何将证据显示到第一页将是后期检索机巧的提高和对技术的理解
           3.r/申请号或公开号 and da/申请号或公开号不是万能公式,只是一种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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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这检索玩的6

    2021/09/26 17: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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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6 17:26:2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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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是在用无效决定书上涉案对比文件来验证数据库的语义检索功能吗?

    2021/09/28 08:2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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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8 08:30:31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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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8 08:49:0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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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8 09:25:28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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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很多数据库的语义检索功能确实强大,能很大的提升检索效率。但我个人认为如果是初学检索,还是按传统的检索方式入手(通过关键词、IPC、CPC、FI等分类号检索),这样能较大的提升自己的检索能力,而不会过度的依赖于数据库的语义检索功能。

    2021/09/28 08:3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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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8 08:39:03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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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8 09:59: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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