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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大鹏老师谈谈新增内容“海域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1.07.29 河北省查看:967 评论:0



经济基础知识21版新教材第34章第四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新教材进行了调整,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的内容中:删除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了“海域使用权”。
现在,大鹏老师简单给你聊聊什么是“海域使用权”
1、 海域使用权是单位或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 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权利。
2、 这种排他性的支配权包括对特定海域的占有、利用、收益的权利和一定方式下的处分权利,具有排他性、合法性、期限性、受限性四个特征。
3、它是一种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从海域所有权上派生出来的一种财产权利,使用权人可以运用这种权利对特定海域的使用价值进行开发利用和收益,谋取一定的利益,实现一定的目的。
4、海域使用权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性质上讲是他物权,是一种以海域的使用价值为其内容的用益物权。
5、海域使用权的用途和期限
(1)养殖用海15年;
(2)拆船用海20年;
(3)旅游、娱乐用海25年;
(4)盐业、矿业用海30年;
(5)公益事业用海40年;
(6)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好了,同学们大概了解一下这个新的知识点就行了。这个微小的变动同学们一定要注意,考试的时候看到了“海域使用权”这个选项一定要选上。
大鹏老师经济基础知识题库有8193道题,需要的话加助理微信(baiduren127)咨询,备注一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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