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中的产品名称加无意义的型号问题???
发布时间:2015.03.30 山东省查看:3926 评论:1
看了很多外观专利,名称有个规律是产品名称加个型号或者编号,可以理解这是处理案子时方便区分,但是这么写在请求书中对于后续专利保护是否有帮助?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
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
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
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一般
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
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
“乐器”、“建筑用物品” 等;
(3) 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
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 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
“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 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
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
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 等。
以上审查指南中并没有明确无意的的型号或者编号是否可以写在请求书中,比如外观“电视机(ZT08-1)”,其中型号完全是无意义的,但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时,是否会对审查判断产生影响。比如如下场景:
A公司新产品电视ZT08-1外观新颖漂亮,并申请外观专利电视机(ZT08-1),B公司觉得该产品外观漂亮,仿造一款类似,仅有稍微改动,并召集10个员工家属根据专利电视机(ZT08-1)的图片进行判断,结果有7人觉得不一样,但是这7人觉得同A公司真机很类似,后续发生侵权诉讼,A公司主张专利电视机(ZT08-1)就是新电视ZT08-1的外观专利,从真机上判断产生类似,侵权。
以上情形会有可能发生吗,各位大牛是否实际遇到过类似问题(虽然不会写在审判书中,但是会形象法官的判断倾向)
thplayer
2015/03/30 09:5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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