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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撰写的一个简单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08 湖北省查看:4189 评论:20

比如一条权利要求中,有以下表述:所述醇类为甲醇、乙醇、丙醇、丁醇、戊醇、己醇、壬醇中的一种或多种。
说明书中有说明更优选为甲醇,或者甲醇与丙醇混合物。
在权利要求书中是否有必要再引用上面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所述醇类为甲醇,或者甲醇与丙醇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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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说明书除了甲、丙醇,其他的也要写!不然权利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021/05/08 13: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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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08 13:32:2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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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08 13:33:20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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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08 13:38:0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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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权利要求没有数量限制,可以并列一个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还有一个作用就是在侵权诉讼中便于确权。

    2021/05/08 14:3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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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以前有必要,现在没必要。
    以前国知局认可的无效程序的修改对象是技术方案,不是技术特征。一般不接受从说明书提技术特征进权要,所以要有这条权要才能进行相应的修改。(关于这个规定的解释是否合理另说)
    2017改指南之后允许对权要进行进一步限定,应该是允许这么改了。

    可以看下这篇文章
    http://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1052.html

    不过目前不知道国知局具体怎么处理,基于这篇文章,如果你权要数量够最好加上,要不万一国知局不接受,后续诉讼也要花钱

    2021/05/08 17: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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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权项有富余,就写入权要中啊,可以直接确权(不用多费口舌),锦上添花

    2021/05/11 10:53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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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撰写300,18355189803

    2021/05/25 14:24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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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实用300包过,v,18355178769

    2021/05/26 16:04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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