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撰写的一个简单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08 湖北省查看:4189 评论:20
说明书中有说明更优选为甲醇,或者甲醇与丙醇混合物。
在权利要求书中是否有必要再引用上面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所述醇类为甲醇,或者甲醇与丙醇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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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前人
2021/05/08 13: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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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14:31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warlockj
以前国知局认可的无效程序的修改对象是技术方案,不是技术特征。一般不接受从说明书提技术特征进权要,所以要有这条权要才能进行相应的修改。(关于这个规定的解释是否合理另说)
2017改指南之后允许对权要进行进一步限定,应该是允许这么改了。
可以看下这篇文章
http://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1052.html
不过目前不知道国知局具体怎么处理,基于这篇文章,如果你权要数量够最好加上,要不万一国知局不接受,后续诉讼也要花钱
2021/05/08 17: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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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10:53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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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14:24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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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16:04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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