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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明显攀附百度声誉的恶意,“激情百度酒吧”被判赔偿8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4.28 北京市查看:1706 评论:4

“有问题,找度娘。”这句口头禅反映了百度首屈一指的地位。


作为国内互联网搜索领域的巨头,百度的名号还是十分响亮的。


也是太有名了,所以很多商人都喜欢沾沾百度的光,打着百度的旗号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不知大家有没有听说过南京的“激情百度酒吧”?


这不是百度公司开的,并且他们将该酒吧起诉至法院,在历经近2年的诉讼后,于近日一审宣判激情百度酒吧侵权了!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份,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南京发现了一家店招为“激情百度”的酒吧,查询过这家酒吧的注册信息后,证实其经营者之一是珠海激情百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激情百度公司)。

据企查查显示,珠海激情百度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出资成立了多家包含“激情百度”“梦想百度”“百度酒吧”的公司。



百度公司还发现,这家名为“激情百度”的酒吧对外宣传的网页、公众号上都突出了“南京百度”。

另外,该公司分别于2006年和2020年在第41类、第43类申请注册了“激情百度”商标,并许可给南京携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创公司)、南京艾乐威酒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乐威公司)、江苏炜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以下简称炜骏公司)。



目前这4件商标已经被提出异议或处于失效状态中。

随后,百度公司以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四家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10万余元。

据了解,百度经过20多年的经营已经是一个独特品牌,享有很好的知名度,并且百度二字同时也是百度公司的字号和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百度公司注册在搜索引擎相关服务上的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对此,四被告并不认可百度公司的起诉理由,辩称他们并未侵权,酒吧使用“激情百度”属于合法使用自有注册商标的行为,且百度公司在南京没有从事线下酒店和餐饮经营,不会对百度公司造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一审宣判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1、各被告使用的“百度”标识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构成相同商标。“激情百度” 标识完整包含原告驰名商标“百度”。“激情”即是名字也是形容词,在与“百度”联合使用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通常会将之视为“百度”的修饰词。“激情百度”意为“激情的百度”。综上,被告使用的“激情百度”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摹仿,构成近似商标。
2、原告的“百度”商标在珠海激情百度公司注册“激情百度”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各被告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珠海激情百度公司仍申请注册“激情百度”商标,并在实际经营中许可被告携创公司、艾乐威公司、炜骏公司在涉案酒吧、夜总会的经营和宣传活动中使用。后者在使用过程中不仅使用“激情百度”标识,还单独使用“百度”标识,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声誉的恶意。综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第1579950号“百度”注册商标专用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因此,虽然被告在经营和宣传活动中使用的“激情百度”是激情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法院仍应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限期更换现有的企业名称和线上的广告宣传,并赔偿原告80万元损失。
纵观百度维权史,就知道这家公司有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意识。虽然近些年来总有一些经营者动起了“傍名牌”的歪脑筋,但由于百度公司目前申请商标已超过10000个,其商标布局保护体系十分强大,并且还发起过多起维权诉讼,涉及酒店、汽车、地产、餐饮等多个领域,所以百度公司通过维权已经成功打击了不少蹭名牌企业。

比如之前的“百度烤肉”,也是百度公司打了很久后成功维权的案例之一。



2013年,百度公司将运营百度烤肉的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亿百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深圳百度烤肉店及该店投资人宋某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1104 .24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4万元等。同年9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2018年12月,深圳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深圳亿百度公司等4被告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350万元。
但深圳亿百度公司及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基本维持原判。然而,孙璐明不服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202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某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孙某某投资设立相关企业和申请注册相关商标时,百度公司涉诉商标已经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熟知,深圳亿百度公司和孙某某也自认其最初以“百度”为字号,就是为了“跟百度网站齐名”,且在经营活动中深圳亿百度公司在招牌、菜单及经营场所装潢、网站宣传页面或交易文书上使用了“百度”“百度烤肉”“百度一口牛”“百度秘制肉”“百度加盟、百度精华”等标识,目的均是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标识与“百度”这一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正当地利用“百度”这一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百度”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主观恶意、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确定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9月3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以深圳亿百度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将该公司注销。另查询,与深圳亿百度公司同样已注销的,还有沈阳、成都的多家“亿百度”公司。

这种“傍名牌”现象实在屡见不鲜,而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惩罚力度小。

其实对于企业、个体户来说,仅是靠蹭热度的话,并不能长久留住客户。我们可以参考一下那些百年老字号,就知道唯有脚踏实地创造自己的品牌才是硬道理。即便自己是被蹭热度的那一方,只要在平时做好商标保护的工作,就能防止类似恶意抢注商标,或者混淆商标的行为,让他人蹭不到热度,这样便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进而侵害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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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百度声誉,这4个字连起来怎么就这么别扭呢…

    2021/04/28 18:36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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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9 11:00:53 [来自北京市]

      回复 0 举报
  • 第2楼
    全是广告,声誉,不存在的。

    2021/04/29 09:00 [来自广东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
    • 2021-04-29 11:02: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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