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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OA:新颖性

发布时间:2021.04.25 未知属地查看:1996 评论:9

审查员说,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全部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置换,因此权2没有新颖性的。
实际对比文件并为公开,对比文件可以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结合破坏新颖性吗?

麻烦哪位学长学姐路过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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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评价新颖性时采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可以的,不过一般是实用新型。

    如果是发明,审查员直接说没有创造性就完事了。

    2021/04/25 07:5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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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要的答案在审查指南新颖性那一小节。。

    2021/04/25 08:0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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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直接用审查指南怼他,让他拿出惯用手段的证据

    2021/04/25 10:33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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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polymerfox 发表于 2021-4-25 07:53
    评价新颖性时采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可以的,不过一般是实用新型。

    如果是发明,审查员直接说没有创造 ...

    无新不评创啊,先把新颖性解决了才有后续评价创造性

    2021/04/25 11:4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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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1.未公开的对比文件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
    2.对比文件可以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结合破坏新颖性。
    3.具体有没有破坏新颖性,审查员有没有犯错,请专业人士解决。

    2021/04/25 11:5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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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T137xxxx1144Rl 于 2021-4-25 15:47 编辑

    对比文件还没有公开,所以能不能成为抵触申请还不确定。说不定你运气好,对比文件不公开了,你就有新颖性了

    假设对比文件可以作为抵触申请,那么,根据指南里“3.2.3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这个标题,我认为,用对比文件+惯用手段,不应该是以新颖性来评价你的申请。只有你的申请是惯用手段直接替换了对比文件中的一个特征才可以以新颖性来评价你的申请。

    对比文件+惯用手段,应该是以创造性来驳回。
    现阶段,对实用新型也是可以以对比文件+惯用手段来驳回的。

    但是,你的对比文件是抵触申请,所以,我觉得你的申请应该能具备新颖性。除非果汁局现在又允许以抵触申请+惯用手段来评价新颖性。

    2021/04/25 15:4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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