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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发现问题”的创造性判断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21 重庆市查看:2158 评论:10

很多培训都提到,“发现问题”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性,我也一直都认同这个观念。但是今天突然发现,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判断的那些个方法里面(主要是第二部分第四章),并没有明文指出这种创造性的判断方式。
所以想请教一下,“发现问题”这种创造性判断方式,是否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如果有,在哪里能找得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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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也找过,最接近的是这部分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

    2021/04/21 18:02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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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部分也不是很准确啊。
    我倒是找到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有提到,以“提出问题”作为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当然有一些限制,如要审查“提出问题”是否是显而易见的,等等。但是目前还没找到明文规定

    2021/04/22 10:53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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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图安特 发表于 2021-4-21 18:02
    我也找过,最接近的是这部分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 ...

    这是“三步法”中的第三步,也是最核心的一步。通过这一步的分析,可以解决你题目中的问题。

    “三步法”得到的结论是“要保护的发明相较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作为代理人,我们希望得到的结论是“否”。

    这个命题再进一步转述,即是:我们要按照三步法给出的逻辑,证明“是”的结论不成立。请注意,按正常的逻辑来说,证明了“是”不成立,不一定就一定是“否”,这个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但是由于这是用于指导审查员工作的审查指南,我们只需在既定的证据下,否定审查员的结论就行了,而没有必要一定要证明“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

    再回到三步法本身,它的第二步就是“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如果你有信心说,你发现的问题,是以前从来没有人发现过的,以前的人由于没有面对你的新环境、新情况,也不可能发现这个新问题,那么,三步法中第一步确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一定不存在你说的这个问题,也即,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这个问题且同时面对这个最接近现有技术时,他是没有动机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的,因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已经很完美了,在它的使用领域没有任何问题。

    “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这里的“其”指代的就是“最近接现有技术”,这句话的前提含义是“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存在这一问题的”,这是进行三步法第三步的前提条件,当这个条件都不存在,三步法自然断裂,三步法链条的断裂,即说明以审查员找到的对比文件的说理不成立,除非审查员找到更好的对比文件,否则,在当前对比文件的基础上,不能接受没有创造性的结论。

    以上,只是逻辑游戏而已,任何答通都可以套用这个模板来说,当然,核心还是在于,你怎么说理说出这个问题在现有技术中根本就不存在,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你之前没有理由发现这个问题。

    如果你真的仅能依靠“发现问题”的方法来获取授权,则说明这个专利是个核心专利,一旦授权,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会很大,审查员也会认真对待,很大程度上你还要通过复审来进行申诉。

    2021/04/22 14:23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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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很多培训都提到,“发现问题”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性”------这句话看怎么理解,作为实操来说,应该把““发现问题”本身也是一种创造性”理解为,“发现问题”是破坏“三步法”逻辑的一种手段,这样更贴近实操一些

    2021/04/22 14:26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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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技术问题是审查指南中有记载。   未被发现的技术问题当然没办法解决,这个是当然的逻辑,创造性就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只要能证明非显而易见均可,这个东西不需要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法规定。
    你要知道审查指南是给审查员用的,你可以参考,但你要知道审查指南不是对申请人的要求,只是对审查员审查流程的要求。  作为申请人只要能说明非显而易见性即可。

    现有技术如果没能发现技术问题,一方面能够说明技术问题是非显而易见的,另一方面也能证明本案不能严格用三步法来评价,因为三步法使用前提就默认技术问题已经被发现了。

    2021/04/22 14:43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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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判断创造性时确定是否有技术启示,无非比对区别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的两样东西,一是技术手段是否一致,二是解决技术问题是否一致,两者同时满足才能构成显而易见,这是三步法第三步的精髓,对于“发现问题”这种情形,既然是新发现的问题,那这个问题本身就没有被对比文件所揭示,所以理论上就具有创造性了。但是往往审查员在此可能会提及公知领域很容易得到,即公知常识里有解决该问题的相同手段,从常理上讲,由申请人来举证公知常识中没有解决相关问题的负面事实,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就只能通过高度盖然性的理由来支持这个负面事实,比如这个问题提出本身就存在困难,或者技术的演化导致根本没有相关的改进动机去提出这个问题。

    2021/04/22 14:5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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