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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立案查处违规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特殊标志案!

发布时间:2021.04.13 北京市查看:1207 评论:0

此前,中共中央宣传部(以下简称中宣部)曾发布过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获特殊标志登记的公告。这也是最近的事儿,相信大家都有印象。所以蜗牛纳为什么又要提起它来呢?

说起来也怪……无语的。

其实官方部门发布这类通知,就是明白了告诉大家:不许将该标识用于商业用途,当然也更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好的,确实没有人吃了豹子胆把“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申请为商标注册,然而山高水险也挡不住个别商户的“雄心壮志”。

东城区市监局于4月9号通报,4月7号下午该局在对永外地区开展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两商户涉嫌违规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用于商业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两户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带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笔记本、保温杯、圆珠笔、伞罩、U盘等336件商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




图源东城区市监局



据了解,这是北京市立案查处的首例违规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案件。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尚不知销售涉案产品的商户会受到什么处罚,不过我们可以参考去年的一件类似案件。

2020年3月,西平县市监局专探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市场检查中,发现一超市销售的白酒外包装擅自使用建国70周年特殊标志。由于该超市在规定限期内未能提供特殊标志所有人的授权材料,其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规定。

因此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西平县市监局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没收超市销售的该批次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建国70周年纪念酒;并处9000元罚款。
其实咱们中宣部早就指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以庆祝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同时,中宣部还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庆祝活动标识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防止标识被商业注册,并对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等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
毕竟庆祝活动标志作为一个公益性特殊标志,它体现的是中国尊严和形象,因此有必要依法依规加强保护,防止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商业目的非法使用该特殊标志。

所有企业和商户都应当知道,此类标志不可擅自使用。

结果还是有商户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抱着侥幸心理在产品上加施未经许可的认证标志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以达到扩大销售份额的目的。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当然,也不要觉得是销售特殊标志、他人商标的商品才属于侵权行为。例如,商家本身并没有以销售侵权产品获取盈利,只是将其作为赠品。

但这样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了吗?并不是!

实际上搭赠是商品的一种促销策略,其目的就是通过这种特殊经营手段实现商业利润,所以本质上还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因此,搭赠侵犯特殊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有消费者发现其他商家涉嫌在商业活动中违规使用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或者是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哪怕只是印在附赠品上,也应举报。可拨打12345让当地市监句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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