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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实用新型中对于“材料改进”的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07 北京市查看:859 评论:1

小弟想请问一下,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 而针对材料这一块,实用新型要求“形式上不是对组分,实质上不是对材料的改进”,换句话说,将产品的部分或全部结构替换为现有的新材料,应该是属于保护范围的吧,我瞎举个例子“利用曼德拉合金制作的齿轮模具”,应该属于保护客体。 但如果我用材料性质对材料进行限定(当然,对于该种限定材料的制作方法是已知的),那么它是否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呢? 还是举一例说明 “一种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的背面氮化硅层为折射率为1.3至1.5的层” 这样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更进一步地,因为上述1.3至1.5折射率的氮化硅为已知材料,且制作方法清晰,但目前领域内并无对应的专门名称,我是否可以在权利要求中自己命名,如“次折射率氮化硅”,再在说明书中对该名称进行解释?这是符合实用新型规范的吗? 小弟第一次发帖,提前谢谢大佬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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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问题1:请阅读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2.2节: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问题2:自己命名的“次折射率氮化硅”,是自己的自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命名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具有限定作用的,不恰当的命名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021/03/07 13:4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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