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师可以自己提无效吗?判决这样说
发布时间:2021.01.10 北京市查看:2962 评论:2
作者:虾米koh
原载于:微观知产微信公众号

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在旧《专利代理条例》中没有类似规定。
我们都知道,在部分专利无效案件中,出于为客户保密等各种原因,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会以自己名义提出无效请求。在新《专利代理条例》生效后,这种行为还会被允许吗?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9)京73行初12694号判决中进行了认定。该案中,专利代理师是以自己名义提出的无效请求,无效请求提出日在2019年3月1日之前,但无效决定发文日在2019年3月1日后。专利权人以新《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为依据,主张无效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认为,首先,提起无效请求的时间在新《专利代理条例》施行之前,无效请求的受理并无不妥,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期间对请求人的身份并无异议。其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专利法》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专利代理条例》系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故《立法法》的效力高于《专利代理条例》,被告依据《立法法》第45条的规定受理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再次,《专利代理条例》之所以禁止专利代理师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系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证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确保专利代理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于专利代理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此可见,如果请求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并不影响被诉决定作出程序的合法性。
虽然本案中无效请求提出日在2019年3月1日之前,但无效决定发文日在2019年3月1日后,但判决观点的第二点和第三点很明显适用于请求日在2019年3月1日之后的无效请求,根据判决行文,可以认为专利代理师可以以自己名义提出无效。理由有两点,一是《立法法》的效力高于《专利代理条例》,依据《立法法》第45条的规定提出无效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如果请求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影响被诉决定作出程序的合法性。总而言之,专利代理师可以以自己名义提无效,该请求也应当被受理,只是可能会面临《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所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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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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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po
2021/01/10 23:1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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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感谢指出
2021/01/11 21: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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