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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撰写中对功能性特征的态度

发布时间:2020.12.22 重庆市查看:1403 评论:10

想问一下各位大佬,在实际写案子过程中对于功能性特征的态度是什么呀,是倾向于使用功能性概括还是尽可能避免使用呢?使用的话是因为案子本身不得不用功能性概括还是为了保护范围最大化呢?以及如果使用,权利要求因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被驳回的几率高吗?bi ye lun wen是写关于功能性特征,但不太清楚目前实务中的倾向,所以在这咨询一下各位,打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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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看您书写能力和答复能力等,不清楚之前建议都写上,最差结果是多花费用时间等,仅授权为目标的除外,仅供参考

    2020/12/22 19:2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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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顺问:功能特征类权利要求,知道和善长的欢迎推荐或直接细聊

    2020/12/22 19:2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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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专业成就未来

    2020/12/22 22:5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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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你在全要里面用功能性特征肯定是为了增加保护范围的,最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被驳回肯定是因为你没有在实施例中尽可能说明或者列举实现这种功能的具体技术手段,或者说你功能性特征压根就是自定义的,你也没有扩展,或者说你扩展了,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推断分析后,还是不知道功能是怎么实现的,缺少原理说明部分。,

    2020/12/23 09:2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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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3 18:16:06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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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功能型限定除非必要,否则不建议撰写,扩大保护范围这种不一定有,反而有可能缩小保护范围

    2020/12/23 09:2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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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3 18:16:14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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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如果跟发明点无关的,属于现有技术的,可以用功能性限定。例如,XXX部件是可拆卸的。
    因为你这样写,大家都是知道是怎么回事。
    但是如果涉及到发明点,那么就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了。
    例如,压蒜器中的XX部件,是可以实现“对蒜瓣的充分压碎的”,这就属于不清楚的描述。

    2020/12/23 16:1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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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3 18:15:34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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