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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专代实务考试回顾与答题模板,干货满满!

发布时间:2020.11.17 江苏省查看:23859 评论:1090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11-17 16:01 编辑

本人在备考过程中,参考了论坛里很多心得和资料,感谢**伟老师和广大网友的分享!
鉴于论坛中有人提到,国知局不再出2020年真题解析。
本人将记忆中的考题和知识点与大家分享,欢迎指正。
另外,本人根据专利局**伟老师的讲课资料和近几年专利局的实务参考答案总结了考试知识点,出题方式和答题模板供大家参考。
本帖基本按照**伟老师的答题思路,参考论坛中**伟老师的相关资料阅读效果更好。
本帖仅供广大考友参考,未经允许,请勿转载或作其它用途。
个人认为,2020年题目总体和2019年很像。

一、2020年实务考题回顾
共四道大题。
1. 分析客户无效宣告请求书。
2. 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3. 根据交底材料分析是否提出多件申请,说明理由,多件申请时,第一份申请撰写权利要求书,第二份申请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4. 结合现有技术,分析独权的新创性(多件申请时,只评价第一份申请的独权。)
涉案专利说明书主要内容:
一种手机支架,包括底座,支撑杆、支撑板和挡板,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能调节支撑板角度和高度。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支撑杆和支撑板之间采用阻尼转轴结构解决角度调节;支撑杆采用两段嵌套滑动连接,通过滑动调节高度。另外在支撑板上设置防滑装置,防止手机滑动,最好是硅胶层。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主要内容:
1.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角度调节,在支撑杆和支撑板之间设置角度调节机构。
2.2进一步限定角度调节机构是阻尼转轴结构。
3.3进一步限定防滑装置,最好是硅胶层。
4.4是另一项独权,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节高度,支撑杆是两段来解决。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机支架,支撑杆和支撑板通过挠管连接,解决角度调节问题。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手机支架,包括支撑杆、支撑板和固定球,支撑杆和支撑板通过阻尼转轴结构连接。并且公开了固定球的一侧可以用硅胶层,解决固定球固定手机时擦伤屏幕的问题。

考到的知识点分析:

第一题,分析无效请求书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新创性:
1.1相对于D1没有新颖性。
考察了单独对比原则,请求书中权1漏掉了支撑杆固定在底座上这一技术特征。不符合A22.2,理由不成立。没有指明具体法条,撰写不规范。
2.2相对于D1D2没有创造性。
只有结论,没有分析过程,不符合R65.1
3.3相对于D1D2没有创造性。
创造性的回答,特征不同(个人认为),所解决技术问题不同(一个是防滑,一个是防擦伤),具备创造性。符合A22.3
其他无效理由;
4. 3保护范围不清楚。
最好是连接一个上位概念和一个下位概念,形成二个保护范围。不符合A26.4
5.4没有单一性。
单一性不是无效宣告理由,不符合R65.2

第二题,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新创性:
1.1相对于D1没有新颖性,不符合A22.2
2.2相对于D1D2的结合没有创造性,不符合A22.3
其它无效宣告理由:
1.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A26.4
1特征部分是角度调节机构,说明书是阻尼转轴结构,是以点到面的概括,判定不支持。
2.3不清楚,不符合A26.4
3.4缺少必特,不符合R20.2
4没有支撑杆两段滑动连接这一解决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4.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A26.4
3,权4概括范围太大,包括两段固定连接的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技术交底材料:
为解决底座只能放在平面上,不方便放在床头等地方,将底座改为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
之后为三个实施例。
实施例一是普通的A字夹子。
实施例二是底托上固定二个弹性材料制成的夹持件,可以夹持的物体上。
实施例三是螺纹串起来的二个夹持件,通过调整夹持件的间距,夹持物体。
之后是现有技术中支撑板上防滑装置不易更换,设置硅胶层和粘胶层。
最后,本发明涵盖所有由夹持件1、夹持件2和连接件构成的装置。

第三题:单一性和权利要求书。
先评价单一性,特征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不具备单一性。
第一份申请权利要求书:
第二份申请独权:

第四题:第一份申请权1的新创性。
1现对于涉案专利有新颖性。
1相对于D1有新颖性。
1相对于D2有新颖性。
1具备创造性。

回答方式参考答题模板。

二、实务答题模板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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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感谢楼主分享,这篇文章已经推荐,让更多考友看到,另外邀大家一起共建2020年专代考试真题题库,如果你能回忆起法律相关考题,可上传至思博题库,详情:https://bbs.mysipo.com/thread-1100167-1-1.html

    2020/11/17 16:0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2楼
    我记得交底书里面三个实施例里面写的都是夹子,不知道有没有记错

    2020/11/17 15:59 [来自湖北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
    • 2020-11-17 16:25:32 [来自安徽省]

      回复 0 举报
    • 2021-05-18 16:29:22 [来自湖北省]

      回复 0 举报
    • 2021-08-25 13:21:49 [来自北京市]

      回复 0 举报
  • 第3楼
    考过就转行 发表于 2020-11-17 15:59
    我记得交底书里面三个实施例里面写的都是夹子,不知道有没有记错

    三个都做夹持,印象中第一个实施例名字是夹子,二和三材料里写的名字不是“夹子”。

    2020/11/17 16:03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4楼
    谢谢分享

    2020/11/17 16:05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5楼
    我觉得,权1中,特征部分叫“夹子”、“夹持件”、“夹持装置”、“夹持部件”都是一个概念,都是等同的技术特征,关键是三个实施例的具体结构不能出现在权1中,而是分别作为从权进一步限定,

    2020/11/17 16:08 [来自湖北省]

    0 举报
  • 第6楼
    考过就转行 发表于 2020-11-17 16:08
    我觉得,权1中,特征部分叫“夹子”、“夹持件”、“夹持装置”、“夹持部件”都是一个概念,都是等同的技 ...

    是的,我觉得权1用实施例前的 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
    权2进一步限定用最后一段的 夹持件1、夹持件2和连接件。

    2020/11/17 16:14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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