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论证依据】2020专代实务考试撰写题权1的看法和理由
发布时间:2020.11.16 河南省查看:5697 评论:88
一点浅见,欢迎理性讨论。
我撰写的特征部分(文字细节有出入):手机支架还包括夹持部件,固定连接在所述支撑杆上,夹持部件包括夹持1、夹持2和连接件。
理由如下:
一、附件3交底材料里3个实施例都包括夹持1、夹持2和连接件,若不在权1中加入上述技术特征,可以看作对3个案例技术特征上位概括“夹持部件包括夹持1、夹持2和连接件”的再上位的概括,涵盖了具有其它结构夹持部件(比如用弹性材料一体成型的夹持部件)的技术方案,将导致不以说明书为依据。
二、附件3交底材料最后一段记载(大意是):本专利技术方案不能局限于上述3个实施例,任何具有夹持作用且结构为夹持1、夹持2和连接件的夹持部件都应属于保护范围内。
撰写题在需要概括实施例时,大多会在最后一段给出提示。2020年真题按照上述提示,私以为权1应该加入“夹持1、夹持2和连接件”技术特征,不宜一味追求保证及扩大专利保护范围而不顾实施例具有相同的结构盲目进行上位概括。
P.S.
自己歪个楼。
撰写题的另一个小细节:
可能大多数战友没有注意,在历年试题说明即大题题干的描述上,撰写题对分案撰写的要求,历年真题表述的都是“如果需要分案仅需写出分案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今年的表述却是“如果需要分案,需写出分案的权利要求书”,并没有说“分案只需写独权”,所以今年分案的第二份权利要求书,是不是需要考虑要不要写权2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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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咳……编辑一下,上面这个P.S.部分是楼主读大题题干时的一点碎碎念哈~
今年题干里有关撰写第二份权利要求书的描述和往年的确存在一些字面上的差异
但楼主的真实意思并不是说正确答案应该是分案的第二份应该写个权2~
可能我往年题干读多了,列文虎克附体
请各位战友不要在意~
[手动狗头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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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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