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今年实务独立权利要求的争议,不服来辩
发布时间:2020.11.16 上海市查看:5306 评论:55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11-16 13:31 编辑
对于今年实务题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我支持“其特征在于底座为一种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这一说法。 其一,相比于题目给出的对比文件,改写法具有新创性。 其二,功能描述的方式包含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技术特征(不管你以什么方式夹持,最终都属于某种夹持功能,而只要能夹持就能解决技术问题)。 其三,如果将夹持1,夹持2,连接件写进独权则会缩小保护范围并导致缺少必要特征的问题出现,以改进方式二为例,其特征为两个夹持部件具有弹性,假如没有弹性,则无法实现夹持,因此如果独权中没有写入夹持部具有弹性这一技术特征,则对于改进方式二而言就属于概括范围过宽,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其四,其特征在于底座为一种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是题目给出的说法,在概括上不存在任何问题,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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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adqqwwee
[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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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adqqwwee
2020/11/16 09:2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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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09:2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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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09:31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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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利要求本身就是限定范围最大的,在不影响新创性的情况下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2020/11/16 09:3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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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这么想,如果你要起诉别人侵犯你的权利,哪种写法对你更有利?是夹片数,连接方式和你一样才算侵权,还是只要你用了夹持装置就算侵权对你的保护力度更大?
2020/11/16 09:3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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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09:4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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