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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今年实务独立权利要求的争议,不服来辩

发布时间:2020.11.16 上海市查看:5306 评论:55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11-16 13:31 编辑

对于今年实务题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我支持“其特征在于底座为一种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这一说法。

其一,相比于题目给出的对比文件,改写法具有新创性。

其二,功能描述的方式包含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技术特征(不管你以什么方式夹持,最终都属于某种夹持功能,而只要能夹持就能解决技术问题)。

其三,如果将夹持1,夹持2,连接件写进独权则会缩小保护范围并导致缺少必要特征的问题出现,以改进方式二为例,其特征为两个夹持部件具有弹性,假如没有弹性,则无法实现夹持,因此如果独权中没有写入夹持部具有弹性这一技术特征,则对于改进方式二而言就属于概括范围过宽,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其四,其特征在于底座为一种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是题目给出的说法,在概括上不存在任何问题,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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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对于今年实务题独立权利要求的问题,我支持“其特征在于底座为一种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这一说法。其一,相比于题目给出的对比文件,改写法具有新创性。其二,功能描述的方式包含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技术特征(不管你以什么方式夹持,最终都属于某种夹持功能,而只要能夹持就能解决技术问题)。其三,如果将夹持1,夹持2,连接件写进独权则会缩小保护范围并导致缺少必要特征的问题出现,以改进方式二为例,其特征为两个夹持部件具有弹性,假如没有弹性,则无法实现夹持,因此如果独权中没有写入夹持部具有弹性这一技术特征,则对于改进方式二而言就属于概括范围过宽,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四,其特征在于底座为一种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是题目给出的说法,在概括上不存在任何问题,综上所述。

    2020/11/16 09:2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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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写的是所述的底座为与支撑杆2固定连接的夹子1,你不觉得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范围太大了么?

    2020/11/16 09:2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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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个人觉得,底座不属于夹持装置的上位概念。不能这么写。即便非要写底座,那也得是底座替换为夹持装置

    2020/11/16 09:31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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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木木就要哭 发表于 2020-11-16 09:29
    我写的是所述的底座为与支撑杆2固定连接的夹子1,你不觉得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范围太大了么? ...

    独立权利要求本身就是限定范围最大的,在不影响新创性的情况下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2020/11/16 09:31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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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wsadqqwwee 发表于 2020-11-16 09:31
    独立权利要求本身就是限定范围最大的,在不影响新创性的情况下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专利 ...

    你可以这么想,如果你要起诉别人侵犯你的权利,哪种写法对你更有利?是夹片数,连接方式和你一样才算侵权,还是只要你用了夹持装置就算侵权对你的保护力度更大?

    2020/11/16 09:3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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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不同意,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这个范围太宽了,没有连接件只有第一夹持件和第二夹持件的也可以是“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甚至只有一整块弯曲或者折叠的弹性片,也可以构成“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而说明书只公开了有第一夹持件、第二夹持件和连接件的实施方式。而第三条理由根本没理解保护范围和缺必特的关系,如果保护范围较小的“夹持1,夹持2,连接件”写进独权都会导致缺少必要特征的问题出现,保护范围更大的只写“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的权要怎么可能没有缺少必要特征的问题。

    2020/11/16 09:4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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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6 11:53:54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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