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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务考试,再也不想考了

发布时间:2020.11.16 云南省查看:5303 评论:45

先说我的答案,不一定正确,留作纪念吧
第一题:
尊敬的A公司:
  很高兴贵公司选择我方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宣告专利号为xXXX,专利权人为B公司,专利名称为手机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请求的相关事宜,经认真仔细阅读贵公司提供的附件1,对比1,对比2和无效宣告请求书,我方认为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将会影响无效宣告请求的实现,相关分析如下:
1.权1无新颖性无效理由成立,但没有引用法条说理,不符合R65.1 的规定。
略分析
2.权2无创造性无效理由成立,但同上。
略分析
3.权3无创造性无效理由不成立。
略分析
4.权4无单一性无效理由不成立,是驳回理由不是无效理由。
略分析
综上所述,贵公司技术人员撰写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存在诸多问题影响无效宣告的实现,我方将和贵公司技术人员认真沟通,在充分理解发明构思和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技术的检索,分析,对比,重新撰写符合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有问题请与我方随时沟通。
祝好!
                                                     XXXX代理机构x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题:
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号为XXXX,名称为XX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相关证据和理由如下:
1.关于证据
XxXX
AAAA
BBBB
公开日在申请日之前,技术领域相同,作为现有技术,因此可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权1无新颖性,不符合A22.2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前就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辑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书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转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权1要求保护一种手机支架,对比1公开了一种手机支架,具体公开了。。。。(摘录原文),其中挠性管相当于角度调节结构,是其下位概念,公开了全部技术特征。且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因此权1相对于对比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权2无创造性,不符合A22.3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该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手机支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机支架,具体公开了“引用原文”,其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分析,权2相对于对比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阻尼机构,其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调节手机角度。
对比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相同的实际技术问题,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1的基础上使用对比2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得到权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2相对于对比1和对比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3不清楚,不符合A26.4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又提出硅胶,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权4不支持,不符合A26.4的规定。
法条同上。
从属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支撑杆是由内管**组成,但没有进一步限定支撑杆是可伸缩的,导致其覆盖了一种不可伸缩的支撑杆情形,不能实现高度可调的目的,因此,权4在说明书公开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请求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二十二条第三款,二十六条第四款请求宣告专利号为XXXX,专利名称为手机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题:
解决“振动不稳,容易倒”的技术问题(记不清,类似这样的话,复制原文中间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手机支架,包括支撑杆,支撑板,挡板,角度调节机构和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描述他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其特征在于:所述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由第一夹持件,第二夹持件和连接件组成,支撑杆位于其中一个夹持件上。
2.如权1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第一夹持件和第二夹持件上都有支座,并通过连接件连接。
3.如权2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有轴销和弹簧组成。
4.如权3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转动(这个忘了,摘的原文限定转动)
5.如权1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忘了,描述第二个实施例子)
6.限定上面的
7.限定上面的
8.如权1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忘了,描述第三个实施例子)
9.限定上面
10.限定上面
11.如权1-10任意一个权利要求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具有可更换的防滑层。
12.如权11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层由硅胶层和粘连层组成。
13.如权12所述的手机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粘连层固定在支撑板上。
(权利要求大概这些,我记得写了15条,感觉有些多)

解决“防滑层不能更换,不易替换”技术问题的权利要求:
1.一种手机支架,包括支撑杆,支撑板,挡板,角度调节机构和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描述他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板上设有可更换的防滑层。

分案理由:
第一份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权1的特征部分)”,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振动冲击容易倒(忘了,摘录材料原话)。
第二份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可更换的防滑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滑层不能更换,不易替换”。
两个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两个权利要求之间不包含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得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分案提出申请。

第四题:
1.关于具备新颖性的理由
权1请求保护一种手机支架,并公开了。。。,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具有夹持功能的装置,附件1,对比1,对比2均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根据单独对比选择,权1相对于附件1,对比1,对比2均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关于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先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这个地方我可能写错了,估计是写的对比1,记不清了),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
附件1,对比1,对比2都没有公开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公知常识,附件1,对比1和对比2自以及它们之间的结合得到权1的技术方案因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1解决了。。。。技术问题,达到。。。有益效果,因此具备显著的进步。
综上,权1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感受:今年的题比之前的真题是简单些,没有考优先权,抵触申请,B公司应对策略等,但是专权利要求撰写还是软肋,怎么写都觉得不对,其他地方套模板,剩下的听天由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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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涉案专利的权4,理解成“缺必特”对不对?用细则22条2款无效?

    2020/11/16 07:42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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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6 08:02:12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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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6 08:48:3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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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6 10:16:3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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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写的还可以,明年应该不需要再去考了

    2020/11/16 07:43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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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把3个实施例也划分了2种,第1-2个为一种,是加持件通过相互弹力靠拢夹持,第3个是第二种,是加持件通过调节距离夹持

    2020/11/16 07: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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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几乎跟我一模一样

    2020/11/16 07:53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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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第一题评新颖性客户没有论述四相同

    2020/11/16 07:5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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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6 08:46:07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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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6 08:49:28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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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你们不考试,思博没流量啊。自私起见,还是继续考吧

    2020/11/16 08:0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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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6 08:17: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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