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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后每年学习12课时是必须的吗?

发布时间:2020.11.05 上海市查看:6142 评论:16

如果没修的话,有什么影响嘛~ 远程教育培训通知里头,黑体注明是自愿报名,如果一定要报名就谈不上自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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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没影响。

    2020/11/05 14:4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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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
    及课时计算办法  

    为了进行专利代理人年度培训考核,支持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试行)》及《 <专利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指南> 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
    1.每个专利代理人每年度应接受不少于12课时的培训;
    2.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课时的计算分为A类和B类,其中A类不少于8课时;
    3.年度培训课时于年检考核年度当年有效,不能累计至下一年检考核年度。
    二、A类课时适用范围及计算办法
    (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办的培训活动(包括面授和网络培训课程),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二)协会主办或认可的其他活动,包括: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协会立项的课题研究的,以及承担协会培训教材等编写任务的,每完成一项课题或任务,在课题或任务完成时所在年度,计为12课时;
    2.承担协会培训授课任务的,每授课1小时计为3课时;
    3.在核心期刊、协会会刊上发表知识产权学术类文章的,每发表一篇文章计为3课时;
    4.参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培训活动,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5.由协会指派参加国内、国际知识产权会议的,按实际参会时间计算课时;
    6. 地方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按实际参加培训时间计算课时。
    三、B类课时适用范围及计算办法
    参加以下会议或培训的按实际参会时间或实际参加培训时间的50%计算课时:
    1.由全国性知识产权组织、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省级以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门主办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学术性会议;
    2.由国际性知识产权组织主办的知识产权学术性会议;
    3.由全国技术性行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4. 协会认可的其他可以折算培训课时的会议和培训活动。
    四、 培训项目备案
    协会以外的其他机构举办的培训,如欲获得协会的认可,需在培训开始前,由培训主办单位向协会申请备案,并由协会核准并核定课时。协会应及时在协会网站公布相关备案信息及课时核定情况,供会员查询。
    备案单位有义务保证有关培训得到实际执行,协会有权以抽查等方式对此进行监督。如发现备案内容与培训实际情况不符的,协会将不再认可该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
    五、课时申报要求
    (一)参加协会举办培训活动的,无需另行申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核算课时并记入协会培训档案系统。
    (二)除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活动外,其他培训课时由参加培训人员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统一办理申报。办理时间为相关活动结束后的30日内。
    (三)课时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的,该课时将在核准的当月记入协会培训档案系统,有关核准信息将在协会网站公布。
    (四)需提交的课时申报材料包括:
    1.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课时申报表(见附表);
    2.与课时申报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
    (1)研究课题的立项单位出具的证明;
    (2)所参加的培训、会议的日程及参会名单;
    (3)刊有申报人文章的正式出版物封面、目录及文章复印件;
    (4)参与教材编写情况的说明。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8月15日发布的《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及课时计算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2020/11/05 15:2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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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关于考查2019年度诉讼代理人诉讼业务培训课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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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06-18   浏览量:2857


    各位诉讼代理人:
    根据协会新修订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全专协发字〔2019〕004号)第十九条规定,协会推荐的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专利代理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十二课时的诉讼业务培训,诉讼业务培训课时低于上述标准的,协会在下一年度第一次集中更新诉讼代理人名单时,取消推荐。
    请各位培训课时不足的诉讼代理人及时核对2019年度培训课时情况(具体课时统计情况详见附件1),于2020年6月28日下午16:00前登陆协会诉讼代理人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完成课时,并由机构出具申请(模板见附件2),逾期未回复,视为自动放弃。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2020年6月18日
    联系人:   李洁
    联系电话:010-82110971
    联系邮箱:edu@acpaa.net

    2020/11/05 15: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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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关于开展2016年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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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6-12-06   浏览量:22832



    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了解专利代理人执业状况,加强专利代理人执业培训,完善专利代理人信息公开制度。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及自律规范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规定,自2015年起已取消专利代理人年检,实行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制度。协会现将有关2016年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中执业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
    二、考核时间
    协会定于2017年1月1日—2017年3月20日期间,以专利代理机构为单位,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2016年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与专利代理有关的法规、规章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二)专利代理人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情况;
    (三)专利代理人参加符合协会《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及课时计算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各项执业培训活动的情况;
    (四)专利代理人接受社会监督,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申请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投诉的情况;
    (五)专利代理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专利代理人备案信息核实的情况;
    四、考核材料
    (一)《2016年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2016年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
    五、评定标准及考核结果
    (一)评定标准
        1、遵守与专利代理有关的法规、规章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完成协会《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及课时计算办法》规定的各项执业培训活动(即每个专利代理人每年度接受不少于12 课时的培训,其中A 类不少于8 课时);
    4、在执业过程中未受到申请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投诉或收到投诉经核实不属实;
    5、专利代理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关专利代理人备案信息真实有效;
    6、按时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二)考核结果
    专利代理人执业活动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执业年度考核合格;专利代理人执业活动如有一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则将列入不满足年度评定考核标准的专利代理人名单。2017年4月将在在协会网站公布2016年执业年度考核合格及不满足年度评定考核标准的专利代理人名单。
    六、考核步骤
    2016年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流程图


    1协会对专利代理人2016年执业培训记录核实并整理,2016年12月底在协会网站公布未满足2016年执业培训课时要求的专利代理人名单。
    协会将专利代理人在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符合协会《专利代理人年度执业培训课时要求及课时计算办法》规定的各项执业培训活动的情况作为专利代理人2016年的执业培训记录。如有专利代理人在2016年未完成执业培训课时的,其课时计算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17年3月20日
    2、由专利代理机构指派工作人员在线填写及核对全部专利代理人的《2016年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及《2016年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将考核材料一次性通过专利代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dlgl.sipo.gov.cn)提交至协会。如有不参加考核的专利代理人,请在《2016年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中说明原因。
    3、协会依据考核内容、考评标准,确定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结果。通过专利代理信息管理系统给年度考核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分批在线发放2016年度考核合格标贴。
    4、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代理信息管理系统-代理人年度考核模块中打印 “考核标贴”,由专利代理人自行将“考核标贴”粘贴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相应位置上。
    5、2017年4月在协会网站公布2016年执业年度考核合格及不满足年度评定考核标准的专利代理人名单。
    6、协会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及国防专利局等相关部门。
    七、年度考核有关情形的处理
    对于不满足年度评价考核标准的专利代理人,协会将根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其推荐成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同时,取消2017年担任专利代理实务实习导师的资格。
    八、相关要求
    1、自本通知之日起,请各专利代理人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信息管理系统”(或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核查自己在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执业培训课时记录。
    2.专利代理人在2016年未完成执业培训课时的,请在2017年3月20日前抓紧补全培训课时,以免影响考核结果。
    3、因部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的考核注册登记时间截止2014年,请持上述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将2015年之后(包括2015年)的考核标贴贴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的“备注”页。
    4、对于2016年12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专利代理人(即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发证日为2016年12月1日之后),参加本次考核但不考察其执业培训情况。
        5、开办国防专利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由国防专利局组织统一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
    6、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给予严肃处理。
    7、网上审查通过后考核材料将无法修改,因此请专利代理机构务必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正确进行网上操作。
    特此通知。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专利代理人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联系人:何晓岚 李蔷 许立瑶
    联系电话:010-58572734 58572665
    专利代理人培训课时咨询联系人:王景君
    联系电话:010-58572704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技术问题:夏续海 李龙
    联系电话:010-62088564 62088562

    2020/11/05 15: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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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看红字。

    2020/11/05 15: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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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专利代理条例》解读:为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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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3-28   浏览量:868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专利代理是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高端专业化服务,服务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全过程。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对维护创新主体与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提升我国专利质量和运用水平,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伴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快速发展,专利代理行业不断发展,目前总体呈现出规模逐渐壮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运行体系更趋健全的良好发展态势。
    截至2018年10月底,4.2569万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专利代理人达到1.8468万人,专利代理机构达到2126家。能够提供涉外服务、专利预警、分析、许可、质押**、专利诉讼、调解等服务的代理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开展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业务的机构数量超过1000家。专利代理人才素质全面提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批熟悉法律、精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下称《条例》)自1991年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专利代理活动、提高创新水平和质量、保障专利制度良好运行、推动专利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新问题,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专利代理行业发展需求,也与有关法律规定和深化改革要求不协调,亟需加以完善。
    一是专利代理行业自身状况和发展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现行《条例》公布施行时,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基本上附属于行政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专利代理机构在2000年已基本完成脱钩改制,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现行《条例》的一些主要规定与现实情况严重脱节,需要及时调整完善。
    二是“放管服”改革对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专利代理行业的多项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取得了良好效果,需要在《条例》中予以体现。其一,按照商事制度改革“先照后证”的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已于2014年改为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后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审批。同时,取消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等信息公示制度
    其二,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行政审批环节已大大简化。例如:2014年取消了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2016年,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合伙人/股东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合伙人/股东离退休证件”“办公场所证明”“工作设施证明”等证明文件。其三,专利代理行业的监管思路和方式已发生转变,事中事后监管成为主要监管方式。在全面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基础上,着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专利代理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和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名录库。
    三是专利代理行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亟需解决。专利代理行业在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和机构规模与专利事业发展速度不相适应;服务质量、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创新主体日益多样化的需求;专利代理“挂证”“黑代理”以及虚假宣传、低价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经营现象仍然存在,行业监管机制亟需完善。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规范。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专利代理条例(送审稿)》,于2011年1月4日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多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前往创新企业、专利代理机构、行业协会开展专题调研。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协调、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将自2019年3月1日实施。
    此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需要,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实际情况变化,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总体思路体现以下几点:一是简政放权,改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支持创新创业,减轻申请人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二是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三是优化服务,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效率。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
    现行《条例》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审批制度,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此外,***[2000]51号文件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在内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并对改制后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发起人人数和资格做了规定。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和专利代理行业发展需要,修订后的《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做出调整。
    一方面,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具体体现在:一是根据工商登记前置的改革要求,将现行《条例》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前置审批修改为专利代理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审批。二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新增审批时限要求,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三是落实专利代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初审”事项。今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一级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减轻申请人负担。
    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类型。现行《条例》未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根据***[2000]51号文件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采用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为满足社会公众创新创业对于代理机构组织形式的多样化需求,修订后的《条例》在明确现有两种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对其他的组织形式不作限制,为未来代理机构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完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
    修订后的《条例》实现了专利代理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多年愿望,将专利代理人的称谓修改为“专利代理师”,同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做了调整:一是降低参加考试门槛,取消关于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应当掌握一门外语、熟悉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要求,规定具有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解决目前专利代理人才短缺问题。二是取消执业证,改为事中、事后监管。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专利代理师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取得资格证书、实习满一年以及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代理服务,即可执业。同时,为了简化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订后的《条例》建立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制度,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后需要进行执业备案。
    三、健全专利代理执业规范
    为了保护委托人利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修订后的《条例》增加规定:一是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二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三是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四是强化正向引导,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四、完善检查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专利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专利代理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二是规定专利代理师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三是完善了关于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即所谓的“黑代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知识产权报)

    2020/11/05 15: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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