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24 北京市查看:773 评论:7
我公司12年申请了一款“口型……”的专利,随后一直用该专利达到的技术效果“一体化……” 作为宣传用语,一直在公司网站宣传。 即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和摘要中都可得出 “一体化……”的技术效果。 17年某企业申请了专利名称为“一体化……”的实用新型和 “一种带有一体化……的……” 并于18年获得授权。 两家公司的专利内容不相同,但是我公司的专利早于某企业的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否定某公司专利的创造性。现有人投诉虚假宣传,我公司并没有专利名称为“一体化……”的专利。想根据广告法第55条处罚我公司。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广告法?如果适用的话能否按照该法条执行。请大家指点一二,现在被执法部门整的扑朔迷离的。一直看不到本质,本人初次经历这种事情,请高人点明。(现在该企业在17年申请了13个专利,目前全部处在等交滞纳金的状态)
woshigemmf
2020/09/24 16:10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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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17: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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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18:16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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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14:55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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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17:2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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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19:5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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