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思博小助手 于 2020-6-3 16:06 编辑 (一)民法典的意义
1、各民事法律逐步制定,立法技巧有差别
民法通则(80年代) 合同法(90年代) 担保法(90年代)
物权法(2007年) 侵权责任法(2010年)
民法总则(2017年)
2、各部门法之间有矛盾,体系性差;
3、民法典代表一个国家的立法水平、研究水平、经济水平
盛世修典
(二)2020年专利代理人考试考民法典还是考老法?
1、举国上下、圈里圈外都在学习民法典,考老法不合情理
通过当天40余万人同时听直播学习民法典;
2、5月通过民法典,2021年1月生效,目的就是学习民法典
按照惯例,新法必考
3、考试大纲尚未出台,仍有机会修改大纲
司法考试考试大纲尚未出台,单等民法典;
历史:2017年3月15日通过民法总则,2017年5月专利代理人考试大纲发布,当年考试主要考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共有部分。
(三)2020年民法典哪些内容属于考试范围?
1260条,包含原民法总***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担保法、收养法、增补人格编。
必然在大纲之内的部分:
总则(第1条到第204条);
合同通则(第463条到第594条);
技术合同(第843条到第887条);
委托合同(第919条到第936条)。
大纲可能增补:
物权中的共有、善意取得等制度;
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侵权责任;
人格权
综合上述内容, 相关法的学习、刷题不必着急
6月第一遍突破专利法;
6、7、8月第一遍突破专利代理实务;
9月学相关法
(三)对民法总则的主要修改
《民法通则》直接废除,《民法总则》改为《民法典》总则篇,除文字表述修订外,主要的增删包括:
1、第34条增加第4款: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四)民法典合同编的主要修改
1、合同适用范围的修改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2、删除了合同法中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3、新增条款: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4、合同订立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5、增加要约邀请的例子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6、要约生效、撤回、撤销、承诺撤回均以总则“意思表示”规定为准。
新增: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迟延承诺新增情形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8、合同成立时间的修改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9、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11、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12、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14、删除合同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15、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6、选择之债与连带之债的修改
第515条到第521条
17、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8、合同的保全、变更、履行
19、委托合同、技术合同
修改对考试影响可忽略
馋洋洋
民法典最大亮点:人格权编,性骚扰承担民事责任
2020/06/03 14:26 [来自北京市]
1 举报馋洋洋
2020/06/03 14:2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玻璃珠
2020/06/03 16:51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oseo
2020/12/11 11:26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