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实施细则R116和R105第(一)项中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宣布视为撤回的情况是否存在同时出现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0.01.15 江苏省查看:1182 评论:0

     第一百零五条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零四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并在该期限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手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在中国的效力终止后,还能不能按照细则第116条进行申请?

标签: 国际申请 撤回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