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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下审查意见后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7 广东省查看:2235 评论:8

主动修改只要是不超出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范围,权利要求怎么修改都可以,这是没有疑问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实用新型下审查意见了,修改权利要求是不是必须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我翻了一下审查指南,似乎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审查指南里面的规定是针对实质审查阶段的答复修改,也就是针对发明的。 审查指南对于实用新型审查的原文是“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实用新型的答复要求和发明的答复要求一样?

标签: 答复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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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超出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范围”,这个是主要特点,不用怀疑。

    个中表达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稍修饰语句。
    修改,只能向相同或缩小保护范围方向改。

    想减少特征去扩权,那是不行的。

    2019/12/17 17:2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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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修改权利要求是不是必须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

    2019/12/18 08:2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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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比如,审查员认为某个技术特征不清楚,可以删除,这时范围就变大了。

    2019/12/18 08:4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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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请咨询事务所或者带你的老师,要不自己去认真看书

    2019/12/18 09:11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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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符合专利法、审查指南以及实施细则就行了。

    2019/12/18 09:32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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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写专利也有几年了,如果超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定会再下审查意见的,经验

    2019/12/18 13:4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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