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利代理师“挂证”执业行为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3 北京市查看:5713 评论:13
本帖最后由 思博小助手 于 2019-9-23 15:09 编辑
附:《专利代理师“挂证”执业行为常见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在母、子公司执业问题
A企业控股或参股B企业,B企业为A企业的子公司,A企业为母公司。专利代理师社保在A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B企业;专利代理师社保在B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A企业。
解析: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 部分专利代理机构认为“子公司社保由母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缴纳”的观点,无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关于在关联公司执业问题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A企业和B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专利代理师社保在A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B企业;专利代理师社保在B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A企业。
解析:尽管A企业、B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各自均属独立法人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三、关于内退人员执业问题
A企业为员工F办理了内退(病退)手续,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A企业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F作为专利代
理师的执业机构为B企业。
解析:内退全称为“企业内部退养”或“企业内退内养”或“企业离岗退养”,内退实际上是一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工作的情形。因此,F并未按规定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F在原企业以外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四、关于劳务派遣的执业问题
专利代理师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社保由劳务派遣企业代缴。
解析: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企业指派该人员到其它企业工作的情形。专利代理师涉及劳务派遣,实际情况有两种,一是专利代理师只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未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专利代理师既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此两种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五、关于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缴纳社保的执业问题
专利代理师或专利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为专利代理师缴纳社保。
解析:此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六、关于自主创新的执业问题
A事业单位(企业)鼓励员工自主创新,员工保留A事业单位(企业)的社保缴纳账户,到B企业(专利代理机构)执业。
解析:此种情况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七、关于涉及多形式、多企业、多地有社保的执业问题
专利代理师除在专利代理机构缴纳社保外,同时因购房、子女上学、积分落户等情况在多地、多家企业缴纳社保(社保账户状态为欠费、停缴、中断),或以城乡居民参加新农合社保、失业人员、个人参保及破产企业(离退休、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情况缴纳社保。
解析:上述各类情况均属于“挂证”执业行为,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除专利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余社保账户进行减员销户或多账户社保合并至专利代理机构,确保其社保缴纳单位与执业机构一致,承诺其社保账户全国范围内唯一。
八、关于停薪留职的执业问题
专利代理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办理了停薪留职,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但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解析:此类情况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九、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其情况说明连同专利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报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执业注销。
十、关于依法退休、提前退休从事专利代理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于2019年10月30日前提供其本人的《退休证》、本市或外省市社会**机构出具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一、关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从事专利代理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提供原部队团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本市或外省市社会**机构出具的专利代理师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加社会**的个人权益记录,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二、关于军队退休人员从事专利代理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提供原部队团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退休证》,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三、关于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协议书、专利代理师社会**个人权益记录,可建
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四、由于执业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一致造成无社保信息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更正执业信息中身份信息,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及社会**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其社保缴纳单位与执业机构一致,承诺其社保账户全国范围内唯一,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五、关于已完成社保账户中机构更名但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未完成更名造成社保不一致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机构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更名手续,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六、专利代理师已在新专利代理机构中参保缴费但未完成执业变更造成社保不一致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执业变更,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七、关于已完成注销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已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注销执业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八、关于重新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其主动申请专利代理师执业注销后,可在其重新具备执业条件后,再申请重新执业,没有时间限制。
关于专利代理师 “挂证”执业行为常见问题的意见.pdf
关于专利代理师 “挂证”执业行为常见问题的意见 |
时间:2019-09-17 作者: 来源:http://paa.jsip.org.cn/tzgg/201909/t20190917_41591.html |
关于专利代理师 “挂证”执业行为常见问题的意见 苏专协〔2019〕5号 各会员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为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支持和帮助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就专利代理师“挂证”执业行为的常见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代理机构对照检查并务必及时予以主动纠正,以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代理机构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如有不明确的政策问题,请及时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咨询,寻求指导,或与省专利代理人协会联系,由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向省知识产权局反映。 联系人:樊云滨 电话:17721506080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
附:《专利代理师“挂证”执业行为常见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在母、子公司执业问题
A企业控股或参股B企业,B企业为A企业的子公司,A企业为母公司。专利代理师社保在A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B企业;专利代理师社保在B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A企业。
解析: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 部分专利代理机构认为“子公司社保由母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缴纳”的观点,无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关于在关联公司执业问题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A企业和B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专利代理师社保在A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B企业;专利代理师社保在B企业缴纳,执业机构为A企业。
解析:尽管A企业、B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各自均属独立法人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三、关于内退人员执业问题
A企业为员工F办理了内退(病退)手续,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A企业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F作为专利代
理师的执业机构为B企业。
解析:内退全称为“企业内部退养”或“企业内退内养”或“企业离岗退养”,内退实际上是一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工作的情形。因此,F并未按规定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F在原企业以外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四、关于劳务派遣的执业问题
专利代理师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社保由劳务派遣企业代缴。
解析: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就业人员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企业指派该人员到其它企业工作的情形。专利代理师涉及劳务派遣,实际情况有两种,一是专利代理师只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未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专利代理师既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此两种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五、关于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缴纳社保的执业问题
专利代理师或专利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为专利代理师缴纳社保。
解析:此情况均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六、关于自主创新的执业问题
A事业单位(企业)鼓励员工自主创新,员工保留A事业单位(企业)的社保缴纳账户,到B企业(专利代理机构)执业。
解析:此种情况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七、关于涉及多形式、多企业、多地有社保的执业问题
专利代理师除在专利代理机构缴纳社保外,同时因购房、子女上学、积分落户等情况在多地、多家企业缴纳社保(社保账户状态为欠费、停缴、中断),或以城乡居民参加新农合社保、失业人员、个人参保及破产企业(离退休、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情况缴纳社保。
解析:上述各类情况均属于“挂证”执业行为,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除专利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余社保账户进行减员销户或多账户社保合并至专利代理机构,确保其社保缴纳单位与执业机构一致,承诺其社保账户全国范围内唯一。
八、关于停薪留职的执业问题
专利代理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办理了停薪留职,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但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解析:此类情况属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规定,涉嫌“挂证”执业行为,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九、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其情况说明连同专利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报省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执业注销。
十、关于依法退休、提前退休从事专利代理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于2019年10月30日前提供其本人的《退休证》、本市或外省市社会**机构出具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一、关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从事专利代理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提供原部队团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本市或外省市社会**机构出具的专利代理师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加社会**的个人权益记录,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二、关于军队退休人员从事专利代理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提供原部队团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退休证》,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三、关于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协议书、专利代理师社会**个人权益记录,可建
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四、由于执业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一致造成无社保信息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更正执业信息中身份信息,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及社会**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其社保缴纳单位与执业机构一致,承诺其社保账户全国范围内唯一,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五、关于已完成社保账户中机构更名但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未完成更名造成社保不一致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机构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更名手续,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六、专利代理师已在新专利代理机构中参保缴费但未完成执业变更造成社保不一致的执业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执业变更,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七、关于已完成注销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已于2019年10月30日前完成注销执业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可建议不认定为“挂证”执业行为。
十八、关于重新执业的问题
解析: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其主动申请专利代理师执业注销后,可在其重新具备执业条件后,再申请重新执业,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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