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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说我违反了33条!

发布时间:2019.08.21 上海市查看:1567 评论:10

我提交的补正,审查下来说违反33条。
我的补正中包括:
1、补充了现有的背景知识,特别是市场上现有产品的具体尺寸(这种产品可用作来实施)。其实背景知识本来可以不说的,因为上次审查时,审查员似乎完全不知道,我才加了进去。而且特意注明“背景知识”,以防和创新点混淆。
2、原来说光源“固定在汽车上”,现在改成“光源固定在基板上,基板再固定在汽车上”。但是,通过基板再固定也是常用的解决方案,大街上到处可见,甚至我前面提到的“现有产品”自己就包括基板!所以基板本身也不是创新。

请问我这样也违反了33条吗?



下面是网上找到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权的规定。
一、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以后,被授予专利权以前,可能因多种原因,需要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比如,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有些地方写的不清楚,不准确,或者有些数据还需要经过重新测算,更改等等。
因此,法律允许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这里规定的申请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与本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其专利申请的修改是不同的,这里是申请人主动提出的修改。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比如,可以对原来的文字、图示进行修改,以使得更加清楚、准确;或者可以对原来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补充,以使得更加完善。但是,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关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按照本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
版权声明:本文为CSDN博主「格林深瞳」的原创文章,遵循CC 4.0 by-sa版权协议,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及本声明。
原文链接:https://blog.csdn.net/ture_dream/article/details/69259222

标签: 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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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强调“记载”

    2019/08/21 10:3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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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人们看了申请文件之后,有可能容易想到的内容。
    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尺度。

    2019/08/21 10:3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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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1、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2原文: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因此是允许的。
    2、现有产品具有基板并不代表本发明也有基板,原文没有文字记载,也没有附图展示,这种修改肯定超范围了,改回去就是了。

    2019/08/21 10:48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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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理 论 上 来 说 ,如 果 有 证 据 显 示 补 充 的 是 申 请 日 前 已 公 知 的 现 有 技 术 , 那 么 是 可 以 补 充 进 背 景 技 术 中 的 。

    2019/08/21 10:5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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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2原文:如果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了比申请人在原说明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更接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对比文件,则应当允许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该文件的内容补入这部分,并引证该文件,同时删除描述不相关的现有技术的内容。应当指出,这种修改实际上使说明书增加了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曾记载的内容,但由于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因此是允许的。

    所以,如果想在背景技术中补充现有技术,是需要征得审查员同意的。
    如果审查员不同意,就是超范围。。。。。

    2019/08/21 11:0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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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为何实施细则第51条记载的是两个月

    2019/08/21 11:4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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