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驳回理由异常是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2019.07.30 江苏省查看:2102 评论:18

本帖最后由 lansing 于 2019-7-31 19:37 编辑

如题,近期收到驳回决定如下:一、案由
申请人于2019年6月XX针对第三次审查意见的修改对照页和意见陈述书。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审查员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针对.......2019年6月XX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根据专利法第38条予以驳回。(可见,第三次修改不超范围)
二、驳回理由
(一)权利要求2-5,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是:(为什么不是权1-10不具备22.3呢?
。。。。。。(审查员仅论述从权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具备创造性,没有评述引用独权的特征不具备创造性
(二)申请人在第三次意见陈述书中指出
。。。。。。(审查员仅挑了部分意见陈述书内容进行反驳)
三、决定
综上所述,本发明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二项的情况,因此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予以驳回。
四、其他说明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和D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指出本案的技术方案几乎都是区别技术特征,我认为本案实质上和D1差别很大呢)
D2公开了.....(分别相当于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
然后审查员一大段推理过程,阐述还隐含公开了上述个别技术特征,笼统的说两者所起的作用相同。
对于其他未“相当于”的技术特征,简要说是公知常识。(并未举证)
因此,权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权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各位前辈,这个驳回决定是否符合常规和流程,请高手指点,多谢~~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除了常识,有没有举案例说明不具有创造性

    2019/07/30 09:48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
  • 第2楼
    chaltier 发表于 2019-7-30 09:48
    除了常识,有没有举案例说明不具有创造性

    有的,审查员引用两篇对比文件D1和D2来评价创造性。但是驳回理由写的只是从权不具备创造性,而对于独权的创造性却在“其他说明”中进行论述,这种驳回决定的撰写方式还是头一次遇到呢~~

    2019/07/30 10:00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3楼
    你的权利要求书哪怕有100项权利要求,只要有一项不具有创造性,那么也得驳回。

    2019/07/30 10:05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7-30 10:05
    你的权利要求书哪怕有100项权利要求,只要有一项不具有创造性,那么也得驳回。 ...

    还有这种操作啊。。。符合常规驳回流程?

    2019/07/30 10:11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5楼
    可能他就习惯这种叙述方法……

    但该答还是得答啊……

    2019/07/30 10:14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
  • 第6楼
    lansing 发表于 2019-7-30 10:11
    还有这种操作啊。。。符合常规驳回流程?

    你要授权,必须让你的申请文件的全部内容,都符合授权时应该考核的所有条款。

    2019/07/30 11:25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