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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

发布时间:2019.06.14 安徽省查看:1598 评论:17

请教各位一个问题,18年专利法第85题c选项,权书中记载了“A部分选自a1”,但是在说明书中记载了“A部分还可以选自a2、a3”,如果有一个产品(不是另一篇专利)包含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仅将a1替换成a2,是不是可以判定为侵权,这个a2(结构不同,达到的效果相同)需要技术调查官对其判定是否为a1的等同技术特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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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BC正确答案,没毛病

    2019/06/14 11:2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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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只是解释,不构成保护范围

    2019/06/14 11: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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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考试方面的问题,请你发到考试版块。两个版块处理问题的尺度可能会不同,对另外一方,可能会产生误导。

    2019/06/14 11: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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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6-14 11:33
    考试方面的问题,请你发到考试版块。两个版块处理问题的尺度可能会不同,对另外一方,可能会产生误导。 ...

    李工,我就是针对这道题目的延伸,超出了考试的范围。

    2019/06/14 11:4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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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ChaosSteiner 于 2019-6-14 13:40 编辑

    权利要求没写而且又不是显而易见的同等结构替换的话,就应该不构成侵权的

    但别人要是以C选项作为权利要求申请新专利可能就没有新颖性然后就申请不了了,不过只是可能

    2019/06/14 13:30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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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按照捐献原则,C选项是不构成侵权的,不应当将a2视为a1的等同技术特征。

    2019/06/14 14:0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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