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企业IPR阿明 于 2019-6-3 09:13 编辑 作者:婧心婧力
发明审查意见答复时,常常会遇到下面这种难以答复的情形:将两篇或两篇以上的对比文件相结合,来否定本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已经公开,并且所属的技术领域以及所起的作用均相同。
针对上述审查意见,可以尝试按照如下反向论证“不存在技术启示”的方法进行答复,能够提高说服力,且在OA实际答复过程中,被接受的几率比较高、授权的可能性比较大。
首先分析对比文件,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即为审查意见中的对比文件1,一般审查意见会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故可以将对比文件1和其他对比文件结合,从而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
此时,我们可以分析其它对比文件,若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本申请中技术特征不同、所起作用也不同,则容易答复,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若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本申请中技术特征相同且所起的作用也相同,这时,我们就会有种不知从何下手、无从答复的感觉。
此时,代理人可以运用反向论证,即能否将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虽然对比文件1和其他对比文件在理论上可以结合,但实际上,也许并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即使结合,也附带着其它对比文件中的其它技术特征,而这和本申请的不包含该其它技术特征的方案是完全不同的。
如,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仅存在区别技术特征A,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技术特征A,此时代理人可以查看对比文件2的其他技术特征,除了本申请中的特征外,还设置了结构C,设置结构C是实现对比文件2的目的的一个重要因素,解决了某种技术问题,且结构C与技术特征A有着必然的联系,仅设置技术特征A是无法实现其目的的,这样就不存在单独将区别技术特征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即使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其得到的方案也是包含了结构C的方案,而这显然不同于本申请的不包含结构C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如审查员所说对比文件1和其它文件相结合以破坏本申请的创造性。
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精馏塔塔顶气相潜热的综合利用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精馏塔后设置了一个溴化锂机组冷凝器,通过将气相混合物产生的气相潜热来驱动溴化锂机组冷凝器形成循环水供制冷使用,制冷使用后转化为高温循环水再进入溴化锂机组冷凝器循环使用。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把蒸汽作为驱动热源来驱动溴化锂制冷机,通过蒸汽热能为动力源驱动溴化锂制冷剂制得低温循环冷却水,产生的高温循环冷却水再接入溴化锂机组制冷机进行循环使用。
经分析发现,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蒸汽作为驱动热源来驱动溴化锂制冷机,但是对比文件2需要先加设蒸汽蓄热器用以稳定用汽负荷和蓄热,然后再将多余蒸汽作为驱动热源用溴化锂制冷机制得低温循环冷却水。
并且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富马酸车间产汽量为20吨/小时,均匀产汽,各车间总用汽量波动范围为6~35吨/小时。由于车间单元的用汽特点:间隙、用量不稳定,造成蒸汽压力的波动,反过来影响富马酸车间的生产操作和控制。短时间用汽量大时,蒸汽汽包内汽量不够,需要热电厂供汽,而大部分时间用汽量小,多余热量将直接由管道从蒸汽汽包排空,造成热能和水资源的浪费”。其主要创新在于“在蒸汽汽包后增加一蒸汽蓄热器,再管道接入蒸汽总管,用蒸汽蓄热器来稳定用汽负荷,储存部分热能,多余的蒸汽则管道接上溴化锂制冷机”。
可见,对比文件2只有通过增加蒸汽蓄热器在保证稳定用汽负荷的前提下才能将储存的多余的蒸汽作为驱动热源用溴化锂制冷机制得低温循环冷却水。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要想使多余蒸汽得到有效利用,实现余热的综合利用”需要先增设蒸汽蓄热器稳定用汽负荷,仅仅设置溴化锂制冷机是无法实现的。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完全不同,无需增加设置用以稳定用汽负荷和蓄热的蒸汽蓄热器。
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也是“在精馏塔后增加设置一蒸汽蓄热器”,然后再与溴化锂机组冷凝器连接。而这显然不是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申请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一步分析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有益效果,具备显著的技术进步,即具备创造性。
这是被审查员接受的一个案例。可见,在答复这类案件时,关键在于要找到无法将其它对比文件应用到对比文件1、即使应用到对比文件1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与本申请不相同的理由。
这时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其它对比文件,因为两个案件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概率毕竟很小,这样审查意见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一般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中势必会增加一些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其它技术特征,该类特征往往会导致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披露的技术特征)单独无法运用、相互矛盾。因此,该种反向论证“不存在技术启示”的方法在答复该类审查意见时,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案。
作者简介:婧心婧力,专代所合伙人,集管理和专业知识于一身的新时代女性。
李工仲明
===========
这话说的不严谨,尽管我也没有想明白严谨了应该怎么说。
2019/06/03 10:08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charlotte
没有精力展开说,就说最主要的一点。可不可以说D2的全部技术特征?我觉得可以说,但出发点要基于判断D2是不是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A的作用或者效果或者说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是因为说D2所说的技术效果的实现或者说解决技术问题需要A+C才可以。按照例子中的说法,如果D2公开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把蒸汽作为驱动热源来驱动溴化锂制冷机,通过蒸汽热能为动力源驱动溴化锂制冷剂制得低温循环冷却水,产生的高温循环冷却水再接入溴化锂机组制冷机进行循环使用。”这一内容,我觉得是有结合启示的。本申请如果不是封闭式写法,那说“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完全不同,无需增加设置用以稳定用汽负荷和蓄热的蒸汽蓄热器。”我觉得是没有根据的。
2019/06/03 10:3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知产皮得很
如果对比文件一包含特征A+D,本申请包含特征A+B,对比文件二包含特征B+C,则通常论证不具有启示的思路应该是:
1、论证C是实现B的必要条件
2、D与C矛盾,因此无法在不破坏对比文件一的目的或实现原理的前提下将B+C与A+D结合
或者
1、直接论证B与D矛盾,因此无法在不破坏对比文件一的目的或实现原理的前提下将B与A+D结合
如果仅说明对比文件二包含B和C,而对比文件一不包含C,并不能证明没有技术启示,我不信这样能说服审查员
2019/06/03 10:39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charlotte
因为区别技术特征是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D1对比出来的,D2不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果D2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且效果和本申请相同(不是说所有情况都不应该分析D2的全部技术特征),再考虑D2全部技术特征的话显然是不符合“区别技术特征”的本质含义。
2019/06/03 10:41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我说的不是“D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形。我就是在说D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形。
2019/06/03 11:13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果然还是有明白人的。
2019/06/03 11:14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