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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针对分案进行再分案的提交时间问题?

发布时间:2014.12.22 山东省查看:5064 评论:2

在实际实务操作中,对于分案申请一般认为是“只要分案没死就可以继续分案,也就是说,在分案收到驳回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或者复审过程中可以针对分案申请再提交分案,而且国家局也好像认可这样的操作。 但仔细阅读审查指南后发现,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一章5.1.1做了如下规定,①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 为基础提出;②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③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 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不得分案。 问题是,在母案结案后,对母案的分案申请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内三个月或复审、行政诉讼期间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不符合规定,国家局已经接受申请或授权的,能否提出无效或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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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问题是,在母案结案后,对母案的分案申请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内三个月或复审、行政诉讼期间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是否符合规定;
    ————————————————————————————
    分案再分案的提交时间,主要受到最初的母案申请的限制,分案再分案是否能提交,还是看这个提交时间是否是在母案申请可以提交分案的时间段内,唯一的例外,是分案申请被审查员指出单一性的问题,申请人对此所提出的分案再分案。

    2014/12/23 09: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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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如果不符合规定,国家局已经接受申请或授权的,能否提出无效或行政复议;
    ————————————————————————————-
    提出的时间期限不是无效条款,所以不能因此提出无效。
    至于行政复议,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如果对授权的专利存在异议,认为不应该授权的,只能提出无效。

    2014/12/23 09:3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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