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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发布时间:2019.04.16 广东省查看:2436 评论:16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9-4-24 10:24 编辑

请问一下群里的童鞋,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其置换对象是广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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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请问“广义”的含义 是什么?,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对象不就是惯用手段吗?至于“惯用手段”如何判定是否广义确实不晓得

    2019/04/22 14:44 [来自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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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是河南审协的常用术语和驳回口令

    2019/04/22 15:5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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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一般是同领域,取得类似的技术效果吧。

    2019/04/23 17:4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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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个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我的理解:此惯用技术手段不同于三步法中的惯用技术手段,也就和这个技术手段是不是在本发明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中惯用没有必然关系;而是考虑整个公知领域中这个技术手段是不是惯用的,尤其是这个技术手段本身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这个技术手段是不是惯用的。

    例如,不管你本发明是什么技术领域,其中一个技术特征作用是连接两个部件的“螺钉连接”,那么你只需要在这个“连接两个物体”的技术领域中找到另一个技术特征,例如“焊接”,也能够也起到连接两个部分的作用,那么将螺钉连接替换为焊接就是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

    2019/04/23 22: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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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jehowe113 发表于 2019-4-23 22:04
    这个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我的理解:此惯用技术手段不同于三步法中的惯用技术手段,也就和这个技术手段 ...

    因为新颖性判断最终落脚点是在: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这两个技术手段的替换必然不能起到新的作用,解决新的问题,达到新的效果。否则,这种替换就不是直接的。这时候就不能用新颖性来评价了。

    替换如果不是直接的,下一步就该判断替换是不是显而易见的,这就进入创造性的判断范畴了。

    2019/04/23 22: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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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觉得这种东西在法条的定义原本就趋近模糊,*****怕是还在审查员吧。

    2019/04/24 09:14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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