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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3]现在发审查意见是更严格了还是更随意了?到底怎么样才算符合26.3?

发布时间:2019.04.08 浙江省查看:2138 评论:17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9-4-8 14:36 编辑

今天收到一个实用新型所审查意见,作为一个代理人很不理解,也对以后专利撰写更为迷茫。在说明书中提到“泡沫发生器和泡沫施加装置均为上海某公司所生产,为现有技术”。而审查员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泡沫发生器和泡沫施加装置的具体结构和工作原理,从而不清楚该设备中的泡沫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如何施加到产品上的。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在该公司的主页上有这两种设备的介绍,该公司也有这方面的专利。如果这样还觉得不清楚,那怎么样才算清楚的?望各位大佬给解惑一下,也为后续的专利撰写怎样才算是清楚指个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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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先说说是哪个审协发出的吧,方便大家建议你谁准备准备答复或者复审

    2019/04/08 14:3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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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真味如水 发表于 2019-4-8 14:36
    先说说是哪个审协发出的吧,方便大家建议你谁准备准备答复或者复审

    没准是国知局的发的呢?

    2019/04/08 14:4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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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严重怀疑审查员没看说明书

    2019/04/08 14:42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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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真味如水 发表于 2019-4-8 14:36
    先说说是哪个审协发出的吧,方便大家建议你谁准备准备答复或者复审

    天津审协

    2019/04/08 14:4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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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你有没有写型号呢,比如“泡沫发生器和泡沫施加装置是XX厂的XX-XX型发生器”。
    看审查员的意思是不知道你用的具体是哪个型号的。

    2019/04/08 14:45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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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CranberryTrap 发表于 2019-4-8 14:45
    你有没有写型号呢,比如“泡沫发生器和泡沫施加装置是XX厂的XX-XX型发生器”。
    看审查员的意思是不知道你用 ...

    型号没有写,在该公司的网站每种设备也只有一个型号。

    2019/04/08 14:4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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